公职律师说法丨“借新还旧”中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当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更新债务、周转资金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而常规借贷关系中,绝大部分都会存在担保法律关系,除去传统物保外,人保往往具有更加复杂、隐蔽的法律关系。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探讨“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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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底,汤某从银行借款50万,借期一年,并以自己公寓为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年后,汤某因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薪资也大打折扣,拼命996也仅偿还了贷款利息和部分本金,逾期30万本金确已无力偿还。经与银行多次协商,汤某打算“借新债还旧债”,但银行要求汤某提供增信措施,以加强债权人保障。

随后,汤某找到老同学A做担保人,但碍于面子,汤某并没有如实告诉同学自己是“借新钱还旧债”。出于对汤某的信任,同学A答应,并在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A愿为债权人(贷款银行)与债务人(汤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次月,银行在第二次放款时直接扣除了首次放贷的本金,至此,银行第一次坏账抹平。

但不幸的是,春节刚过,汤某被裁,自有公寓的现有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银行本息。

数月后,银行起诉汤某要求偿还借款,并要求A承担担保责任。A称,他完全不知道汤某是借新钱偿还旧贷款,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各位觉得A该不该为汤某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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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汤某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旧贷,而担保人A对此并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行为是否会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认定?我们一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汤某与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意味着,无论是新贷还是旧贷,借款人汤某都负有按期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在“借新还旧”的情境下,汤某通过新借款来偿还旧借款时,应当遵循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若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汤某)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银行)可以催告借款人(汤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A与银行之间——担保责任的认定

在“借新还旧”中,担保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若借款人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且担保人(如本案中的A)对此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担保人对新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担保人在同意担保时,通常是基于对贷款用途的了解和信任。若贷款用途发生改变,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可能受到影响。

然而,若新贷款与旧贷款系同一担保人,或者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款将用于偿还旧贷款,则担保人需要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快速理解:贷款用途指向合同目的,了解实情,就得担责。

3.A与汤某之间——担责了才有关系

必须注意到,《担保合同》是A和银行之间签订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关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如果说法院最终判决A要承担担保责任,A也确实替汤某还钱了,那么A自然而然的可以找汤某追回这笔钱。道理很简单,你的锅我先替你背了,这锅本质是我为了办你的事才造成的,咱同学之间先一致对外解决银行问题,最后关起门来再说内部问题。

4.一个假设

假设:A在汤某第一次向银行借款时就提供了保证,在汤某第二次找银行借新钱用于偿还旧贷款的过程中,A仍愿意继续给汤某提供保证,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则银行请求法院判决A承担担保责任,大概率就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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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担保人/

作为为同学两肋插刀然后被同学插一刀的A,此刻正在忧伤与痛苦中,咱们继续围绕案例,分析A同学的担保行为并延伸注意事项。

首先,A的担保能力问题。A要为同学汤某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他自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这就涉及担保能力问题,也就是说,担保人只有在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资格、财产能力、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前提下,这个担保才有效果。本案中,A同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为同学汤某承担连带保证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比如机关法人不能为保证人),故A具有担保能力,《担保合同》本身没问题。

其次,担保责任的问题。是不是自己有担保能力,签订了《担保合同》,就一定会承担担保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将问题一分为二,一是不承担担保责任,一是要承担担保责任。在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再划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虽然A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的规定A无需担责。

最后,我们来谈谈担保人如何确保自身安全问题。实践中,往往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关系,我们不得不为亲朋好友去签署各式各样的担保协议,如案例中的《担保合同》。为此,我们梳理了以下4点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在担保的路上尽量避坑:

1.关注债务人信用状况,调查信用情况,了解还款能力。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进行查询。

2.审查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尽量选择抵押、质押等物保合同,尽量在合同中写明一般保证。

3.可让债务人本人或债务人再找第三方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自身风险。

4.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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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提醒/

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借新还旧”的情境下,担保人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法律在保护担保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四条

详细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方式。在借新还旧的情境中,如果涉及担保物权,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丨“借新还旧”中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