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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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甲方作为出卖人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一辆汽车,总价款为10万元,其中乙方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价款,甲方有权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乙方最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但随后由于经济困难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尚欠甲方6万元未支付。甲方在未经过登记的情况下将汽车卖给了丙方,丙方并不知道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法院判决:在诉讼中,甲方提供了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证明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于甲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在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

律师解析

根据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是合法的。当买受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行使保留的所有权。此时,即使出卖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该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在购买时没有得知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仍然有权要求第三人交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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