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能否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日,小丽与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至2024年1终止),约定劳动报酬为5000元/月。

2023年4月,应公司要求,小丽前往武汉开展营销拓客工作。期间,小丽骑自行车从住所出发拜访发展客户途中,车辆失控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丽经住院诊断为面部多处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丽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工伤停工留薪期3个月,自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

2024年1月3日,小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该公司进行人员岗位调整改革,小丽的岗位变更为物业管理部客服岗。5月17日,公司向小丽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小丽于5月22日提交辞职申请(理由是因公负伤后遗症明显)并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离职。小丽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足额发放了约定工资。

2024年6月,小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护理费、未休年休假报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及未休年休假报酬,驳回了小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等仲裁请求。小丽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认为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小丽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小丽在履职过程中受伤,经人社局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相关的费用公司应当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用人单位应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小丽在前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在被告处继续工作至5月底(共5个月),故被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为25000元。

关于小丽诉请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系其递交辞职信,主动终止劳动关系,辞职信载明离职原因为因公负伤,手术治疗后愈后不甚理想,工伤后遗症明显等,其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小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12640元和护理费1000元 ,共计138640元。

判决后,小丽及公司均未上诉。

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除劳动者积极维权外,用人单位也一定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供稿|南坪法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能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