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舞蹈课上受伤,责任谁担?

被告某舞蹈工作室系舞蹈培训班

2024年1月23日上午8点30分

原告在被告处上中国舞的课程过程中因练习侧手翻摔至地面导致受伤

一、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万某某及其代理人诉称,万某某受伤时年仅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处学习舞蹈期间,在课程老师的要求下站在凳子上练习侧手翻,该动作对年龄较小的初学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当时原告并没有老师看管,其在条形凳子上自行练习,因垫子太小,原告翻到垫子外导致胳膊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24844.98元。

被告某舞蹈工作室辩称,被告在教学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并非被告造成,而是意外事故,且舞蹈培训作为体育艺术类活动,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原告监护人为原告报名参加系对风险的认可,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自2020年9月起,原告万某某在被告某舞蹈工作室处报名学习中国舞。2024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站在高约30厘米的条形凳子上练习侧手翻时摔倒至地面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17436.98元。

审理中,双方对原告当时在练习侧手翻时有无老师辅助各执一词:原告陈述其在练习侧手翻时,没有老师辅助,舞蹈老师仅是站在孩子身边看着;而被告陈述当时原告由一名在校大学生助教扶着,但可能因助教老师扶原告的手有点松弛导致原告摔倒。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8896.35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舞蹈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在原告至其处学习舞蹈期间,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但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未提交视频资料等相应证据证明当时授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老师对原告进行了辅助,即使如被告所述,事发当时原告确由一名助教辅助,但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理应充分认知舞蹈动作的潜在风险,原告在进行有一定难度的侧手翻动作时,仅有未取得相应资质且缺乏教学经验的一名在校大学生助教辅助原告,且被告陈述因辅助原告的助教老师的手松弛才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而原告在老师的指导下正常练习舞蹈,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原告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896.35元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法官提醒】

舞蹈学校作为专业舞蹈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未成年孩子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参加学习的学员人身安全。若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学习舞蹈的过程中受伤,而培训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将对受伤者承担侵权责任;舞蹈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不能以自甘风险免除其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天性好动且不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家长也应引导孩子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教学安全规范,避免受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供稿:秦风风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原标题:《孩子舞蹈课上受伤,责任谁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