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秀普法丨无偿帮工不慎受伤 责任由谁来承担?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务必要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以免将好事变坏事。

近日,灵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偿帮工导致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于某系货车司机,某天在手机APP上看到一则某货运公司发布的货运信息,便添加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接下该订单。经过信息确认后,于某便立即前往装货地甘肃某建筑公司取货。

装货时,于某主动上前帮忙,就在帮装货工人扶吊货天车钩子的时候,两个货和铁链夹一起,将其手夹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手指损伤,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1.23万元,费用由某建筑公司垫付。

于某出院后因伤无法继续工作,便向某货运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索要赔偿,但双方都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某便将二被告诉至灵武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5.58万元。

争议焦点

1.某货运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于某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于某为被告某建设公司装货工人帮忙扶吊货天车钩子的时候遭受损伤,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被帮工对象,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无偿为被告某建设公司提供帮助,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赞扬。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活动中,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即轻信能够避免危险,对自身安全未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伤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某建设公司抗辩其未邀请原告帮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故酌定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于某承担30%的责任。关于原告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鉴定费为原告自行鉴定产生费用,不予支持;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客观发生,予以支持。

最终灵武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于某各项损失共2.67万元,由于原告于某住院期间某建设公司已经垫付1.23万元医疗费,因此被告某建设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1.44万元。

法官说法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

无偿帮工的特征:

1.无偿性,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任何报酬;

2.帮工关系为临时性、互助性;

3.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形成合意,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了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

法官在此提醒:无偿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民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同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要重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在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文源|政治部

原标题:《灵秀普法丨无偿帮工不慎受伤 责任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