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赵先生诉称,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肖女士通过其本人及母亲的某音账户向主播巨额打赏,打赏金额约50余万元。肖女士的打赏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主播在明知肖女士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诱使其将大额资产通过“某币打赏”的方式转移主播,亦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其有权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主播辩称,肖女士注册成为某音平台用户后,即与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与肖女士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肖女士在某音平台充值并用虚拟币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主播并未获得真实的货币,而是根据收到的虚拟道具作为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某音平台获取报酬,肖女士的打赏行为与主播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肖女士对于直播内容的打赏,看似针对主播个人,实则是享受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并获得精神愉悦而支付的对价。肖女士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并未超过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对家庭生活造成影响,系有权处分。主播与肖女士亦不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故请求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尽管本案只是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体资格等进行认定,未涉及实体处理。但哪些“打赏”款可要求返还也是大家很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梳理了一下,可要求返还的“打赏”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二)“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三)“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当然,上述情形中“打赏”款能否返还,案件审理中除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资格,也需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打赏”给主播的钱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