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居民投保团体意外险后
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身亡
这种情况下
被保险人能否以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要求理赔呢?

2023年8月,案外人某社区居委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投保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作为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中的一员,高某学于2023年11月1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当日,张某良驾驶超载的轻型自卸货车沿X128高速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搭载着李某兰且超速行驶由高某学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高某学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并未登记。事故发生时,颜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同一地点,下坡转弯时向左侧翻,车上所载货物将高某学、李某兰掩盖,致两车损坏,二人当场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高某学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兰不承担责任。2024年11月,高某学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万元。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学因无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死亡,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高某学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且搭载李某兰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并且投保人社区居委会在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已通过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投保声明书》中也载明了投保人知晓责任免除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供稿 | 立案庭
编辑 | 石芷宣
一审 | 岑子瑶
二审 | 徐 俐
三审 |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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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团体意外险中,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可否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