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怎么判?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合同明确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酌情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31日,原告某某嘎查委员会与被告韩某某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为原告205头牛进行养殖管理,牲畜购买项目资金180万元,管理期限3年,每年支付原告18万元收益费用,期满返还项目资金180万元。为担保该合同,原被告同日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韩某某、米某某同意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收益及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提供的不动产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项目资金180万元购买牲畜。然而,被告自2023年5月31日起未能按期支付收益款。现已合同期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全部项目资金180万元并支付相应收益款等,被告韩某某、米某某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项目资金及收益款。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但原被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均有过错,因而应在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返还项目资金及收益款确定被告所负原告债务的未受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1.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的支持;若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3.关于责任分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文稿丨王明范、德全

审核丨单志刚

编辑丨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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