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能得到支持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再婚再育、失业无收入为由,请求降低孩子的抚养费金额,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大杨与小丽曾是夫妻关系,婚后生下孩子小杨。在小杨7岁时,二人协商一致离婚。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杨归大杨抚养,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但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起,小丽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大杨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丽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7万元,并要求小丽继续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杨年满18周岁。

审理中,被告小丽辩称,因再婚再育、失业无收入导致生活困难,并提供了收入证明、离职证明等资料,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标准降低至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致约定,是基于对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需求的考虑。子女的需求不会因为父母的再婚生育而减少,与是否再婚再育没有必然联系。但结合小丽提供的证据证明,小丽现处于无业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负担加大、抚养能力下降,故参照该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决小丽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7万元,酌情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800元,待小丽恢复甚至超过原来的抚养能力,小杨仍有权要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则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供稿:韩远琴

原标题:《【以案释法】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能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