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都给你花”
分手后对簿公堂“还我钱哈”
在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送礼物等经济往来。但如果有一天分手了,昔日的“情”化为今朝的“债”,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产生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姜峰与严雨相识后,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姜峰按照严雨的要求给她买了手机和金镯子,并不定期不定额转账。
但让姜峰没料想到的是,两人恋爱不到一个月,严雨便将姜峰拉黑。意识到自己真情换不到真心,姜峰一气之下将严雨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购买的手机金镯子等折价款和大额转账共计39999元。

审理中,姜峰情绪激动,详细讲述着双方的恋爱经过与赠送礼物的初衷。他表示,送出这些贵重物品,是奔着与严雨组建家庭,现在结婚无望,东西理应要回。
为支撑诉讼请求,姜峰还向法庭提交购买手机和金镯子的记录,以及双方的电话录音。严雨则据理力争,坚称礼物是姜峰主动赠与,并非附条件的赠予。她称恋爱期间自己也付出诸多感情和金钱,不应返还礼物。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案件事实在激烈辩论中逐渐明晰。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性质需综合判断。本案中,结合礼物价值、当地习俗及双方经济状况,姜峰赠送的手机和金镯子超出日常小额赠与范畴,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雨应返还财物。同时,10000元大额转账也超出情侣间日常消费,应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转款,严雨也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严雨给付姜峰手机和金镯子的折价款以及大额转账共计39999元。判决发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名字系化名)

原标题:《送了金手镯、手机后分手,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