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为避免保全错误带来的风险,选择由保险公司就此出具的保函,那么产生的保险费应由谁负担?
近日,巨野法院谢集法庭王有泉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催要剩余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支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元,并诉请被告刘某承担。
刘某辩称:对欠付货款事宜无异议,但不同意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段某请保全保险费500元,当事人之间就此并无明确约定,且该费用系原告段某申请诉前保全而产生,系其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应依法由投保人支付,其请求被告向其赔偿,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段某货物价款39750元;
二、驳回原告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官说法


衡量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一是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要;二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金额相当。
原标题:《财产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