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饭店聚餐却摔伤,个人过失还是店家担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厅就餐已经成为多数人闲暇时的选择,与朋友在外聚餐吃饭,兴高采烈的去饭店,结果却在饭店被绊倒摔伤,是要责怪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该埋怨自己粗心大意?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朋友有说有笑地一同前往某烧烤店小聚,李某进店上二楼后,被二楼大厅内的台阶绊倒,经敦化市医院诊断李某为左髌骨骨折并住院进行治疗,后李某向该烧烤店主张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敦化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李某认为该烧烤店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室内楼梯的设置也不合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该烧烤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烧烤店认为李某系与朋友饮酒聚餐后,又前往烧烤店处,经过二楼大厅台阶(仅一层,该处一层台阶贴有“小心台阶”注意标,有灯光提示注意台阶),李某扭头与朋友说话未看路导致不慎摔倒受伤,其伤害原因主要是因为其自己酒后未注意到安全防范造成的。烧烤店已在仅有的一层台阶处贴有“小心台阶”提示标、设置灯光,即已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承办法官认真查看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等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双方争议焦点着手,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进行析理说法:烧烤店作为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其案涉台阶仅有一级,未采取人行坡道设计,不符合规范。且该台阶是客人进入二楼后的必经路线,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虽然台阶旁边地面通过投影灯投影警示文字和地面粘贴警示标志,但也会有客人被绊倒的可能。按照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饭店不合理设计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台阶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考虑到自己的过错行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烧烤店同意赔偿李某部分损失,李某也同意承担部分责任,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5.2.3条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两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 | 杨玉红 图片 | 网 络

编辑 | 熊婧言 初审 | 古钰镜

复核 | 杨 琦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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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饭店聚餐却摔伤,个人过失还是店家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