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新“枫”景 | 施工时摔伤谁赔偿——法院: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摔伤,应该由谁赔偿?近日,武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判。

2022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施工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为了履行合同,2022年9月,张某带领工人到某科技公司内进行管道架空工程施工,架空高度为5-6米。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刘某站在已焊接好的横梁上,但安全带系在尚未固定的横梁上,张某无证驾驶叉车矫正立柱,致使未焊接的横梁失衡滚落,而刘某的安全带恰好系在该横梁上,从而造成刘某跌落受伤。

刘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4年5月,刘某诉至武强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以及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去世,刘某近亲属参加诉讼。

张某辩称,张某与刘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大家都是干活的,不存在谁雇佣谁。刘某把安全带系到活动的地方,没有系在固定点上,也有责任。

某科技公司辩称,刘某并非某科技公司雇佣的工人,系张某雇佣的工人。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应由张某承担。张某既是侵权人,也是刘某的雇主,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将安全带系到固定点上,而是错误地将安全带系到了可移动的横梁上,其本身也有重大过错。某科技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受张某雇佣,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张某驾驶叉车操作不当造成刘某受伤,即刘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张某与刘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未确保站在横梁上的其他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叉车调整立柱,致使横梁失衡,造成刘某跌落,存在重大过错;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将安全带系在未固定的横梁上,亦有过错。

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双方系承揽关系。某科技公司将安装5米高度的管道支架工程承包给未有相关资质的张某施工队,对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刘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某科技公司辩称其无过错,且与张某就事故责任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不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刘某、某科技公司分别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张某、某科技公司按照上述责任比例赔偿刘某近亲属损失。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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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法新“枫”景 | 施工时摔伤谁赔偿——法院: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