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这条法律规定了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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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款为120000元。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甲可以分三次支付价款,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40000元。然而,甲只支付了第一期的价款,之后没有按照约定继续支付剩余的价款。
乙多次联系甲要求支付剩余的价款,但甲未能履行支付义务。乙对甲的违约行为感到极为不满,同时也造成了乙的经济损失。鉴于甲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乙决定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法官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是有关买受人支付价款和支付方式的规定。对价款数额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的确定,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先看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价款数额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对于价款支付方式,应以约定为主,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以交易习惯和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这意味着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并违反了支付方式的约定。因此,乙作为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