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庄德通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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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9日。《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可能产生哪些影响?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三不变、一变化”,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纳税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13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等。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因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照规定可不报送。“一变化”,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介绍,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其报送涉税信息负担,提升自身数据处理能力。《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报送要求,对平台内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及时监管,涉税信息更加透明,且可落实责任至个人,促使企业加强对平台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信息登记、核验流程,减少不合规纳税行为,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近年来,网络主播“偷税漏税”时有发生。蔡昌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出台,将有力遏制这一现象。因为网络主播收入包含广告费、打赏费、商品消费佣金等,且大多以虚拟货币或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所以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收入情况,甚至部分网络主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不申报收入、隐匿收入等形式逃避纳税义务。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涉税信息报送主体的范围,涵盖网络主播。这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规模、收入来源、收入形式,促使其按照实际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推动网络主播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合规纳税的网络主播而言,《征求意见稿》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且能够进一步改善税收环境,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当然,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网络主播,可以有效监控其涉税信息、遏制其逃税行为。”蔡昌说。
压实平台责任,有利于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征求意见稿》回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要求,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税源监管,从而提高征管效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表示。
在李慈强看来,《征求意见稿》压实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协助义务与责任,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义务,报送信息涵盖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其中,身份信息包括已办理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收入信息按不同业务类型分类规定。这让平台企业清楚自身责任和报送内容。
李慈强介绍,《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进行核查。该规定促使平台企业重视报送数据质量,从源头上保障涉税信息真实可靠,为税收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涉税信息报送时间与方式、要求避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应提供服务支持等。
蔡昌认为,《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作了有效衔接和补充。电子商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报送主体的范围,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需要报送涉税信息。这有利于对包括网络直播平台,提供金融类产品服务、新闻、音频节目等文化产品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规范,加强税收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保存和保密方法,要求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依法保密,并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涉税数据安全性。“规范涉税信息保存,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追溯整个业务流程,重现业务场景,扩大监管深度和广度。”蔡昌说。
建议报送主体进一步细化,强化纳税人信息保护
“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主体范围,但是概念界定相对宽泛。互联网发展迅速、更迭快,新经济业态不断出现,仅通过概念界定确定报送主体难以涵盖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操作性有限,建议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主体进一步细化。”蔡昌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间内,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蔡昌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类型不同,经营模式和经营周期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平台企业交易量大,周期性明显,业务发生频繁、波动性强。固定的涉税信息报送时间可能加大平台企业数据处理压力,从而降低报送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应考虑平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于部分特定的、业务量较大企业的报送时间进行调整,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对于一些周期性强、季节性强或波动性大的平台企业,为了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可以对报送时间进行调整并增加部分报送情形,确保可以及时获得相关涉税信息。
李慈强则较为关注纳税人的信息保护问题。他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仅提及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应依法保密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但缺乏具体措施。建议明确税务机关在存储、使用、传输纳税人信息过程中的具体保密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同时,制定详细的信息使用流程,规定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操作权限,限制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敏感信息。增加在发生纳税人信息泄露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情况,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暂停相关系统服务、及时通知受影响纳税人、向监管部门报告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应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保护纳税人信息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定期对自身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修复安全漏洞。若因平台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纳税人信息泄露,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李慈强表示。
原标题:《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 加强税源监管——专家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