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分享?论文抄袭?大学生法律锦囊之知产篇

原创 法护知产的 上海杨浦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擅自录制并上传演唱会视频,将会侵犯演唱会歌曲词曲作者和演出者的著作权利。

法官心语

在演唱会上,歌手对歌曲进行演绎,这一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属于“表演”范畴。歌手虽然不是歌曲作品的著作权人,但通过自身的演绎,形成了具有独特价值的表演,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歌曲的词曲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对歌曲这一作品享有法定的各项权利,未经词曲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大壮虽然是出于与朋友分享的意图,但因没有经过版权方的授权,倘若擅自录制并上传演唱会视频,便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犯。作为观众,我们不能忽视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在分享精彩瞬间时,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避免因一时热情做出侵权行为,最终得不偿失。尊重著作权及邻接权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尊重,也是保护自己免受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

法官说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学术论文、作业等属于“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是“参考”“借鉴”,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抄袭他人作品,也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心语

论文是劳动成果,也是智慧结晶,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法》所称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主要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第二种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

大壮觉得抄袭同学作业似乎无关紧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已经涉及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学术声誉,还可能面临学校严厉的学术处罚,甚至可能会引发法律后果。切记,在学术的道路上,诚信是最重要的资本。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学术的价值和个人的成长。

法官说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具有设计美感和独创性的图片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作者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即为侵权。即便是为了非商业目的使用,若未经过合法授权,仍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法官心语

标注图片来源的声明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是以使用作品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有无支付相应报酬为标准,是否营利并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必要条件。而标注图片来源的声明仅表明图片来源,并未表明是否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是否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将他人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用于自己的公众号中,仍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大壮虽然没有商业目的,但他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仍然构成了侵权。在社团活动中,即使是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必须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学会从合法渠道获得资源,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正规途径获取授权,既能确保合法性,也能为自己组织的活动增添更多的可信度。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处以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

法官心语

倒卖假冒品牌产品一般是主观明知、客观销假,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这类倒卖假冒品牌产品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如销售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大壮觉得自己只是在做点“副业”,并没意识到倒卖假冒品牌产品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大壮如果继续售卖假运动鞋,不仅赚来的钱要悉数退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与其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不如踏踏实实找份合法兼职,毕竟“底线”比“利润”更重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品牌产品,提高警惕、拒绝盗版,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原标题:《演唱会分享?论文抄袭?大学生法律锦囊之知产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