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用司法力量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现精选1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
父亲病危涉“醉驾” 二审改判适用缓刑——李某危险驾驶案
核心价值
|孝道文化|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晚,因李某父亲病危,李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前往医院,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受轻微伤。经鉴定,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024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李某父亲在医院去世。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李某因父亲病危,为尽孝而情急之下醉驾,虽触犯刑律,但合道德伦理。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审慎、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二审改判对李某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醉驾入刑以来,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2023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该规定既体现出对醉驾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又针对特殊情况留有一定余地。本案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80.6mg/100ml,本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亦应有温度,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行为准则,对李某因尽孝而醉驾的行为宣告缓刑,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度,有利于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2
树立“厚养薄葬”新风尚,判决驳回高额安葬费——张某某与张某冬等三人继承纠纷案
核心价值
|文明节俭|
|移风易俗|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张某景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景再婚前育有二子张某冬、张某礼,一女张某莲,再婚时三子女均已成年。2020年4月,张某景去世,三子女为其主持操办丧礼,安葬费开销515643元。事后,三子女起诉请求:张某某分担“厚葬”父亲的安葬费515643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冬、张某礼、张某莲主张张某景的安葬费开销515643元,虽提交了相应协议、收条、清单等予以佐证,但丧葬开销严重超出合理花销。张某某自愿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71927.44元用于安葬张某景,已足够填补张某某个人应当承担的安葬义务。故依法判决驳回三子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厚养”扬孝道,“薄葬”树新风。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新时代新风行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张某景的三位子女操办其父亲的丧葬事宜是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张某某作为张某景的配偶自愿将其可继承的遗产用于分担安葬费用,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法院在审理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原则,同时对大操大办、超出合理部分的开支予以驳回,体现了国家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理丧葬的精神,实现了情理和法理的有机统一,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3
拆迁补偿怎么分,共有添附都有份——李某某与杨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核心价值
|家庭和谐|
|村居民安|
基本案情
上世纪70年代,李某某夫妇购买了原生产队一层平房,后来儿子李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将房屋推倒重建,并增设三间厢房。2017年,李某与杨某某离婚,约定离婚不离家,房子归李某所有。2021年李某因工伤去世,李某某夫妇获得补偿款10万,李某的儿子黄某驰、黄某飞各分得40万。此后,杨某某、黄某驰、黄某飞将房屋进行整修并加盖一层。2023年,政府征收该套房屋并补偿97万元,该笔补偿费由杨某某领取,未分给李某某,李某某起诉请求:杨某某退还补偿款50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对房屋理应享有一定份额,杨某某整修房屋属于添附行为,第二层作为房子的一部分被征收,杨某某也对房屋享有一定份额。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由于共有物份额约定不明确,一纸判决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法官从家庭和睦、李某某年事已高以及黄某驰、黄某飞处于上学与结婚的关键阶段入手,多次主持协调,最终双发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支付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14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确认了共有和添附两种行为取得物权的合法性,又避免了金钱纷争对亲情的伤害,真正做到了维护法律公正与家庭和睦的平衡。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存续多年的物权争议,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通过法律的温度,引导当事人以更加宽容和理性的态度面对家庭内部矛盾,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04
互帮互助应提倡,安全责任要保障——陈某某与易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睦邻友善|
|互帮互助|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易某某系乡邻关系。陈某某到易某某家中为其修理电动三轮车,易某某留陈某某在家吃午饭,双方各喝一瓶啤酒。二人饭后闲聊时谈及锯易某某家的梨树,易某某拿木梯架放在梨树上,陈某某遂提着易某某的油锯爬上梯子将梨树主干顶端锯断,梨枝断落引起树干摇晃,陈某某重心失衡,跌落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陈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易某某与陈某某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陈某某爬梯登高锯树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高空作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登高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易某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为维护邻里关系关系,尊重善良风俗,结合本案案情、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易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自理6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行为对建立社会良好风尚、维护良好乡邻关系具有促进作用。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理应弘扬和提倡。在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安全,量力而行,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防护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
05
报到当天被车撞,判决支持认工伤——谭某某诉某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核心价值
|公正法治|
|劳动保护|
基本案情
谭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谭某某工作岗位为司机,工作内容为到所在地点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2023年10月21日,谭某某被派往贵州省正安县10号井场工作。工作队租用正安县古镇宾馆、宏源宾馆、亦晨宾馆作为员工宿舍。谭某某当日到达正安县,17时许在外吃完饭(有饮酒行为)后到另一同事住宿的亦晨宾馆聊天,后谭某某返回古镇宾馆,其行至亦晨宾馆外30米处被一小型轿车撞倒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某公司向某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谭某某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是工作原因、有饮酒行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该公司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仍未得到支持,谭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谭某某到贵州区域工作的第一天,当天为谭某某报到的时间,应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谭某某就餐后往返于员工宿舍之间,在返回自己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因私事离开工作地点,其行为不属于超出工作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谭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谭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饮酒造成,饮酒并不影响工伤认定。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某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让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形式越发多样,如非固定工时制、居家办公等。人社部门在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应综合考量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出不超过民众生活情理的合理延伸,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这样才能彰显工伤保险制度的精神实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劳动者劳而有得、劳而有获、劳而无忧。
06
百万死亡赔偿金按遗产分割后反悔,法院判决按约履行——陈某某诉蒲某甲等三人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和谐家风|
基本案情
死者谭某某系蒲某甲之妻、蒲某乙、蒲某丙之母、陈某某之女。2022年4月,谭某某不幸遭受交通事故去世。其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042340.5元。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陈某某针对赔偿款自愿达成《赔偿分割协议》并签字确认:蒲某甲分配238154.5元、蒲某乙分配197390元、蒲某丙分配267390元、陈某某分配273406元。蒲某甲支付陈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76016元后,以《赔偿分割协议》系将死亡赔偿金按遗产性质进行了分割,主张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陈某某遂将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9739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和标准,当事人自愿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分割死亡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赔偿分割协议》有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蒲某甲向陈某某支付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款19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遗产,亲属间自愿按照遗产性质进行分配并无不当。本案中,死者谭某某的母亲已经年满72周岁,蒲某丙为大学在校生,当事人在签署《赔偿分割协议》时自愿对二者适当多分,既体现了公平合理,也体现了家庭和睦、尊老爱亲。双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调解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亦修复了亲情关系,对于弘扬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和谐家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07
亵渎师德触底线,终身禁业零容忍——董某强制猥亵案
核心价值
|文明法治|
|敬业友善|
基本案情
董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教师。2018年至2019年,董某利用其担任政教处主任及班主任的便利,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多次以偷袭、挟制的手段,以亲吻、搂抱的方式强行猥亵女学生熊某某、吴某某、田某、鄢某(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7月17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董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熊某某、吴某某支付补偿款,熊某某、吴某某对董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董某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对多人实施猥亵,基于其任职身份,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威慑,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董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禁止董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文明、敬业、友善,是教育者应当使学生切身体会并引导其追求的价值理念。近年来,教师性侵学生事件屡屡发生,育人者害人,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造成重大挑战。董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守护者、身心健康的维护者,却丧失了人格底线,成为未成年人尊严的侵犯者、文明友善价值的亵渎者。本案的处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董某宣告从业禁止,有利于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严打高压氛围,警示教师职业群体要树立法治理念,做文明社会的引领者。
08
婚内“出轨”挫伤夫妻感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向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
|家风文明|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向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3年通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向某某在整理刘某某个人物品时发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王某有一段婚外情,向某某于2019年12月向湖南省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与王某之子何某某进行亲子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为此,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她人生育小孩的婚内出轨行为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理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和标准应结合《湖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为参考基数进行评估。故依法判决刘某某赔偿向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婚内“出轨”挫伤夫妻感情,出轨方理应予以对方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将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从情理上,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从法理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本案的处理,起到引导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作用,同时,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具有积极意义。
09
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履职责任——某地检察院诉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核心价值
|爱岗敬业|
|履职尽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来凤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分别向某局下属执法大队和人民检察院送达《关于×高速×处违法线索的移交函》,载明湖北某公司建于来凤县某乡某村3组干河沟的项目段,存在侵占河道、堆放施工弃渣弃土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来凤县某局相继向湖北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非法构筑物及清除倾倒渣土的通知》。2023年8月3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局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某局未予以书面回复。2023年10月8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发现河面被阻塞情况仍然存在,遂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来凤县某局对某乡某村干河沟河道被阻塞问题依法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认为,来凤县某局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也未对涉案主体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致使违法状态依然持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判决责令来凤县某局对来凤县某乡某村干河沟河道被阻塞问题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对涉案主体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确保本案裁判结果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河湖长+法官”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督促来凤县某局全面履职尽责。本案裁判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环境的坚定立场,又弘扬了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
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女不返还继父抚养费——刘某诉朱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诚实信用|
|敬老孝亲|
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的母亲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刘某与朱某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向在读大学的朱某转款共计74537余元,2022年,刘某与朱某的母亲离婚。2023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朱某返还赠与款项74537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严重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刘某基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在朱某成年后支付朱某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故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司法实践中认定,父母在子女成年后给与的物质帮助,系父母对子女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已经实际履行了的赠与,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申请撤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继父赠与继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即使在父母婚姻关系结束后依然受到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原标题:《恩施中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