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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和区域研究集刊

《国别和区域研究》是一本由教育部主管,北京语言大学主办的研究国别和区域问题的综合性学术集刊(季刊:每年的1、4、7、10月出刊,特殊情况除外)。自2021年4月起,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 《国别和区域研究》 两度入选为CSSCI(2021-2022)(2023-2024)收录集刊;2023年3月,《国别和区域研究》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MI(集刊)核心集刊。
《国别和区域研究》是以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为牵引,研究国别和区域问题的综合性学术集刊;贯彻“理论性、思想性、战略性、综合性和现实性”的办刊方针。我们竭诚欢迎各学科、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不吝赐稿,并对这八年来的无私支持表示深深的感谢。
【内容提要】伊斯兰教传入阿曼后,伊巴迪教派建立的伊玛目国成为早期国家形态,开启了部落政治与神权政治并存的阶段。15 世纪初葡萄牙人入侵阿曼,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阿曼民众与殖民者之间的矛盾,部落势力和宗教势力团结起来,在伊玛目纳西尔及其继任者苏尔坦的领导下,将葡萄牙殖民者赶出阿曼,同时开创了亚里巴王朝,王权政治形态出现。三者之间的争夺构成了阿曼传统政治的“陷阱”,导致阿曼沿海和内陆地区长期的二元对立,周期性地出现内战与叛乱。直到 1970 年卡布斯苏丹执政后,推动政治转型,以构建民族国家为核心,以建设现代政府为手段,团结神权和族权势力,将王权、神权和族权在王权宪政的法治框架内重构,借鉴伊斯兰传统“舒拉”创造性建立政治协商制度,扩大政治参与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探索出一条具有阿曼特色的政治转型之路。
【关键词】阿曼 政治转型 卡布斯 伊巴迪教派 王权政治
【作者简介】
邵玉琢 文学博士, 北京语言大学阿拉伯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研究方向为阿拉伯国别问题。
阿曼地处阿拉伯半岛东南角,东临波斯湾和阿拉伯海,西面被广袤的沙漠环绕,独特的地理条件为其较早建立独立国家提供了客观条件。阿曼国家形态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伊斯兰教传入前部落是阿曼主要的社会组织形态尚未出现统一的国家形态;伊斯兰教传入后才产生了具备基本国家形态的伊玛目国。历史上阿曼先后出现了神权政体和王权政体两种国家形式,并在沿海和内陆地区形成相对独立的治理范围。阿曼的传统政治治理体系主要有部落治理、神权治理、王权治理三种形式。神权政治与王权政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构成了传统政治周期性危机。1970 年卡布斯·本·赛义德苏丹执政后,开始推动阿曼政治转型,从实践中探索出一条既符合阿曼政治传统又与国家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政治转型路径。
一 伊玛目国与神权政治产生
(一)伊玛目国的建立
8 世纪 40 年代也门爆发部落起义,伊巴迪教派伊玛目阿卜杜拉·本·叶海亚建立起伊玛目政权,试图建立一个独立的伊斯兰国家。伍麦叶王朝哈里发麦尔旺二世派兵击溃了伊玛目的军队,伊玛目叶海亚被杀。伊巴迪教派在也门建立的伊玛目政权仅维持了 16 个月,却深刻影响了同样属于伊巴迪教派的阿曼人。751 年,朱兰达·本·麦斯欧德被选举为第一位合法伊玛目,在阿曼建立起伊巴迪教派的伊玛目政权。朱兰达建立的伊玛目政权很快就成为阿拔斯王朝攻击的目标。朱兰达的伊玛目国建立时间恰好在阿拔斯王朝建立初期,阿拔斯王朝哈里发为了巩固政权,全力镇压疆域内的割据政权,地处帝国版图边缘的阿曼也成为剿灭的对象。
哈里发艾布·阿拔斯以围剿哈瓦利吉派的名义向阿曼派兵,要求朱兰达领导的伊玛目国归顺阿拔斯王朝。伊玛目朱兰达拒绝了哈里发,阿拔斯大军横扫伊玛目国,朱兰达本人被杀,伊玛目政权被击溃。
阿拔斯在击溃伊玛目政权后采取家族治理的方式,将管理阿曼事务的权力交给朱兰达家族的拉希德,而伊巴迪教派很快夺回政权。794 年,伊巴迪教派选举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阿凡为伊玛目。穆罕默德在扎希拉省———朱兰达政权的大本营,击败了朱兰达家族,结束了朱兰达家族在阿曼的统治。次年伊玛目穆罕默德被废黜,瓦里斯·本·卡布·哈鲁西被选举为新的伊玛目。
哈里发艾布·阿拔斯没有实现用家族统治方式控制阿曼的意图,继任哈里发哈伦·拉希德决意消灭阿曼伊巴迪教派建立的独立政权,命令伊萨·本·贾法尔·本·苏莱曼带领1000名骑兵和5000名步兵进攻阿曼,伊萨在苏哈尔的乱战中被杀,消灭伊玛目政权的计划再次失败。哈里发哈伦在准备继续派兵剿灭伊玛目政权时突然去世,进攻计划暂时搁置。与此同时,阿曼的伊玛目开始向阿拔斯王朝哈里发上交岁贡,缓和了与阿拔斯王朝哈里发之间的关系,阿曼迎来了一段和平时期,伊玛目国政权得以生存下去。
特殊的历史条件催生了阿曼最早的伊玛目政权。首先,阿曼远离当时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的政治中心,阿拉伯帝国对阿曼的政治军事影响有限;其次,伊巴迪教派在阿曼及周边地区广泛传播为伊玛目政权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再次,伊巴迪教派伊玛目按照伊斯兰教法化解各部落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部落的支持;最后,也门伊巴迪教派建国运动的失败以及抗击哈里发军队的胜利激发了阿曼伊巴迪教派信徒建立政权的热情和决心。
(二)神权政治的形成
伊玛目国在经历了多次哈里发军队的清剿后坚强地生存下来,在8世纪末至9世纪末这近100年的时间内充分发展,先后经历了噶桑·本·阿卜杜拉·耶合马迪、阿卜杜·马利克·本·哈米德、穆哈纳·本·吉法尔、萨莱特·本·马利克4位伊玛目的统治。伊玛目将伊巴迪教派在教义教法上的主张转变为政治实践,进一步巩固神权政治的现实基础,形成神权政治治理体系,保持阿曼国内形势的稳定,并开始向周边扩展。
伊玛目的产生方式是神权政治的核心问题,伊玛目选举制成为神权政治领导核心产生的制度安排,伊玛目既是宗教领袖也是国家元首,掌握行政、军事、宗教的最高权力,神权政治的核心制度成型。自751年,阿曼首位合法伊玛目朱兰达·本·麦斯欧德由选举产生,其继任者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阿凡、瓦里斯·本·卡布·哈鲁西、噶桑·本·阿卜杜拉·耶合马迪、阿卜杜·马利克·本·哈米德、穆哈纳·本·吉法尔、萨莱特·本·马利克都是由欧莱玛选举产生的,选举制已经固定成为伊玛目的产生制度。
伊玛目选举制还包括废黜伊玛目的内容,被选举出的伊玛目并不是终身任职的,在被质疑品行不端或重大决策失误时,欧莱玛可以废黜伊玛目重新再选。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阿凡在当选伊玛目的第二年就被废黜,阿卜杜·马利克·本·哈米德在执政末期其政策受到军队和欧莱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被欧莱玛罢免。但是在欧莱玛内部对于废黜伊玛目的观点存在分歧,其中尼兹瓦派认为罢免伊玛目是合理的,而鲁斯塔克派否认这一理论。
这一分歧后来造成了欧莱玛的分裂,两派在伊玛目人选上难以达成一致,为伊玛目国的衰亡埋下了伏笔。伊玛目国的神权政体与部落势力之间仍旧存在矛盾,伊玛目国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部落作为基本社会组织形态的地位。伊玛目作为宗教领袖和国家元首的权力没有延伸到部落内部,神权政治为伊玛目国的政体,但在治理体系上部落治理仍然发挥作用,导致神权政治与部落政治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伊玛目名义上具有最高的军事指挥权,实际上受制于部落谢赫和泰米姆的军事力量,因此伊玛目政权时常遭到部落势力的军事挑战。886年,穆萨·本·穆萨在信仰伊巴迪教派的也门部落支持下发动叛乱,伊玛目萨莱特·本·马利克在执政35年后被驱逐出伊玛目国首都尼兹瓦。
伊玛目采取严厉镇压的手段限制部落力量对神权政治的威胁。在噶桑伊玛目和穆哈纳伊玛目时期,阿曼内部爆发部落叛乱,最终都被严酷镇压。特别是对于此前掌权的朱兰达家族发动武装叛乱时,穆哈纳伊玛目派出军队在布赖米与朱兰达家族进行武装决战,最终朱兰达家族惨败,其家族成员或被处决或被流放。
二 王权政治的产生和发展
(一)王权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
15 世纪初开始,葡萄牙长期致力于夺取非洲、印度和东南亚的主要港口,特别是亚丁湾、马六甲海峡和霍尔木兹海峡等战略据点,从而全面封锁当地人的航运通道,进而通过海军优势夺取制海权。葡萄牙为了打通从西亚通往印度洋的海上贸易通道,于1507年派兵入侵阿曼占领沿海港口,开始了对阿曼140多年的殖民统治。
葡萄牙殖民入侵使阿曼国内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在17世纪初,阿曼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阿曼人与葡萄牙殖民者之间的矛盾,驱赶葡萄牙殖民者既是各方政治势力的主要目标,也是阿曼民众的迫切愿望。为了赶走殖民者恢复对阿曼海岸地区的控制,伊玛目与部落首领之间的矛盾缓和,宗教势力与部落势力团结起来,神权和族权得以统一形成了阿曼反殖民斗争的领导核心。宗教力量需要借助部落武装力量,组织召集各部落武装需要依靠宗教领袖,因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神权政治与部落政治相结合,催生了集部落武装首领和宗教领袖于一身的王权政治形式。
(二)王权领导的反殖民抗争
1624 年,纳西尔·本·穆拉希德·亚里巴作为亚里巴部落成员在70余名宗教学者的推荐下被选为伊玛目,创立了亚里巴王朝。纳西尔最初被选为伊玛目时,其领导地位没有完全被承认。纳西尔将他的表兄弟马利克·本·艾比·阿拉比驱逐出鲁斯塔克,随后将纳西尔·本·噶特尼驱逐出扎希拉,最终控制了内陆的全部城市。
纳西尔在控制阿曼内陆后,开始对抗沿海地区的葡萄牙人。他首先进攻葡萄牙人控制的马斯喀特,但未获成功,而后转而进攻苏哈尔也惨遭失败。为了报复纳西尔的进攻,葡萄牙人禁止阿拉伯人在马斯喀特开展贸易活动。迫于内陆地区对沿海港口贸易通道的需求,纳西尔不得不与葡萄牙人谈判达成和解协议。1643年纳西尔再次进攻葡萄牙人据点,夺回了苏哈尔港口。1648 年,当纳西尔率军就要攻克葡萄牙人占领的马斯喀特时,其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最终不得不允许葡萄牙人保留对马斯喀特的控制,但需将马特拉归还给阿曼人并保障阿曼人在马斯喀特的贸易自由。1649年4月,伊玛目纳西尔去世。
纳西尔去世后,他的侄子苏尔坦·本·赛义夫·亚里巴一世继任伊玛目。苏尔坦没有遵守其叔父纳西尔与葡萄牙人之间的协议,在被选举为继任伊玛目后,随即制订计划将葡萄牙人驱赶出阿曼。1649年底,苏尔坦命令阿曼海军做好海上进攻的准备,将部落武装力量调往马特拉。伊玛目军队夺取了进入港口的通道,葡萄牙指挥官命令军队撤回到密拉尼要塞。葡萄牙人在要塞内坚守了几年时间,终于认识到继续坚持抵抗下去是徒劳无益的,最终向伊玛目投降。
在反殖民抗争中,纳西尔及其继任者苏尔坦获得了神权力量和族权力量的支持,王权政治体系发展成熟。亚里巴王朝一跃成为西亚地区的海上帝国,通过控制贸易航线和中转港口获得巨大财富,暂时缓和了王权、神权和族权之间的矛盾。
三 传统政治危机的陷阱
葡萄牙殖民者被赶走后,王权、神权、族权构成了阿曼传统政治中权力争夺的三角关系,三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阿曼国内长期动荡和政治碎片化。政治碎片化造成的权力分散加剧了三股政治势力相互竞争,更难以形成有力的中央集权整合三股政治势力。这一恶性循环构成了阿曼传统政治危机的陷阱,王权、神权、族权的轮番上台造成阿曼内战频发的后果。
在亚里巴王朝时期,神权政治与部落政治对王权的争夺在赛义夫·本·苏尔坦二世去世后达到高潮。1718年,苏尔坦二世去世后,部落首领和欧莱玛之间在选举继任者的问题上出现了巨大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许多部落坚持效忠苏尔坦二世的儿子赛义夫二世,有资料估计当时赛义夫二世年龄还不到12岁。部落首领与欧莱玛之间的分歧导致了亚里巴王朝分裂,在5年内举行了6次选举,赛义夫二世赢得了其中的3次选举。1723年,来自尼扎尔部落联盟的穆罕默德·本·纳西尔·噶菲力支持赛义夫二世,来自也门的希纳威部落泰米姆哈里夫·本·穆巴拉克领导另一支反对力量。在部落力量的参与下,亚里巴王朝的分裂冲突激化演变为全面内战。
阿曼进入赛义德王朝时期,王权、神权和族权之间的竞争仍然存在,三股政治势力的相互争夺在1856~1898年的阿曼内乱时期达到了白热化的地步。1856年苏尔坦苏丹去世、1888年图尔基苏丹去世都引发了阿曼国内大规模的动荡。这一时期,赛义德王朝统治家族内部分裂,部落势力和宗教势力在阿曼内陆建立割据政权,赛义德家族内部争夺王权也需要依靠部落势力和宗教势力的支持。甚至在1868~1871年,伊玛目阿赞·本·盖斯在马斯喀特重建伊玛目国。王权、神权和族权之间的争夺导致阿曼沿海和内陆地区长期的二元对立,周期性地出现内战与叛乱。
四 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型
1970年7月23日,卡布斯接替其父泰穆尔担任苏丹,正式开启了阿曼政治转型进程。泰穆尔苏丹对权力的绝对垄断和对阿曼的全面封锁使社会经济发展陷入了长期停滞的状态,民众生活艰难,苏丹统治到了无以为继的地步,部落势力和宗教势力都在寻找机会夺取政权,国家面临分裂的风险。卡布斯苏丹执政后既要维系王权政治体系不致崩溃,又要积极稳妥推动政治转型团结各方政治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一)以建立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
卡布斯苏丹将国名改为阿曼苏丹国。新的国名突出阿曼民族国家和苏丹政体的特征,在名称上的统一也标志着结束了内陆和沿海、南方和北方之间对立的政治区隔,避免历史上伊玛目国和马斯喀特苏丹国之间对立带来的隔阂,以新的民族国家形式团结全体阿曼人。
“更改国家名称为阿曼苏丹国,我们相信更改国名将迎来新的辉煌时代,也标志着我们的信心。我们的国民在前进的道路上团结一致,不论来自内陆还是沿海,北方还是南方。设计新国旗,显示统一国家的信心。”
卡布斯苏丹执政后首次发表的全国讲话中提出尽快建立现代政府,将高度垄断的王权政治转变为包容开放的政府治理体系,改变王权政治和部落政治中的权力分配体系,由新型政府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废除泰穆尔苏丹实行的封闭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阶层的活力,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动阿曼人参与国家建设。
“我向你们保证,我要求自己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尽快建立现代政府,首要目标就是废除强加在你们身上不必要的政令……我要尽快让你们过上幸福的生活,都有美好的未来,你们每个人都应该帮助我实现这一目标。”
(二)以团结族权神权为目标的治理方式改革
卡布斯苏丹执政后大力团结部落首领和宗教领袖,缓和王权、神权和族权之间的矛盾,在推动王权政治体系改革的同时,将族权和神权纳入新的政府治理体系中,争取他们对阿曼苏丹国的拥护和支持。卡布斯苏丹承认谢赫对部落的领导权,由国家向谢赫发放工资,将以谢赫为核心的部落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体系中,改造部落政治使其逐步融入新型政府管理体系中。
“我们完全尊重国内各部落谢赫权力,赞赏谢赫们在管理部落事务、保护部落安全、规范部落行为上的努力。我们希望能给谢赫支付工资,因为他们履行管理职能。我已经命令政府马上研究此事。”
1971年,卡布斯苏丹批准建立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承担管理全国宗教事务的职能,原来各地区自发自主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开始受到政府的监管,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在全国各地设立管理局负责宗教活动和穆斯林服务工作;清真寺和古兰经学校管理总局负责建造管理阿曼境内的一万多所清真寺,以及组织全国的《古兰经》教学;捐赠管理局接受宗教捐赠并管理宗教基金;宣教指导局负责一切传播伊斯兰教的事务,包括组织讲座、宗教研究、朝觐事务、宗教书籍印刷等。
1973年,卡布斯苏丹批准设立大穆夫提职务,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哈利利担任大穆夫提。艾哈迈德的父亲是伊玛目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哈利利,曾与泰穆尔苏丹达成保持伊玛目国与苏丹国和平共处的协议。大穆夫提由苏丹任命,与选举产生的伊玛目性质不同,大穆夫提在苏丹领导的政府体系下负责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给出教法解释,使宗教更加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改变了历史上伊玛目与苏丹权力争夺引发国家动荡的局面。
(三)以组建现代政府为手段的治理体系改革
卡布斯苏丹提出组建的新政府与传统王权政治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开放性。泰穆尔苏丹时期,权力被牢牢控制在苏丹手中,仅有少数外国顾问和内廷大臣能够参与王权治理,导致治理能力和效率极端低下,通过垄断权力禁锢思想来维系苏丹的统治,英国人也将其视为 “一个具有伟人魅力的头号反动分子”。
而卡布斯苏丹提出组建现代政府,“政府内的职务将由阿曼公民担任,国内外的阿曼公民都可以进入政府任职” 。对于泰穆尔苏丹时期的旧官僚,卡布斯苏丹也采取留用的政策,“那些过去忠于我父亲的人,我要对他们说真主已经原谅了过去,要放心也要有耐心” 。这一措施在过渡时期维护了原有王权政治的地位,巩固苏丹的政治权威,也保障政体稳定过渡。
在推动政治转型之初,阿曼苏丹国极度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外籍技术人才成为卡布斯苏丹争取的主要对象。泰穆尔苏丹时期的英国官员和顾问是首批受聘参与新政府建设的专门人才,但是他们的角色已经发生改变,由管理者变为服务者,要求他们对阿曼苏丹国效忠。
“应该尽快聘用外籍雇员来填补在政府管理机构中的人才缺口,这些外籍雇员应该具备履职的才能和对阿曼的忠诚。”
(四)以推行王权宪政为标志的现代法治体系
早期阿曼政治转型主要依靠苏丹政令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缺乏制度性保障。阿曼政治转型给予各阶层民众更多的政治权利,部落首领和宗教领袖的利益也得到承认和保障,但是阿曼社会中仍存在以苏丹集权为由反对政治改革的声音。这是因为国家转型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新兴阶层有更高的政治诉求,但尚未形成政治反对派。1994年发生的“地下组织事件”和1995年发生的“袭击事件”使卡布斯苏丹意识到阿曼经历了20多年的转型发展,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化问题,表现出对政府在宗教事务、外交政策、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不满。将政治改革制度化、法治化是保证政治改革方向、化解潜在改革风险的有效途径。
1996年11月6日,卡布斯苏丹颁布101/96号皇家御令,制定《国家基本法》。《国家基本法》发挥了宪法的作用,所有法令必须依照《 国家基本法》的原则制定,不能与《国家基本法》相冲突。《国家基本法》共有7个部分,共81个条款。《国家基本法》明确了阿曼苏丹国的政体,规定了阿曼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政府机构之间的组织架构关系,各级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职权范围;支持司法独立以及监督司法部门的运作;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
《国家基本法》是阿曼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重要标志,是王权政治向王权宪政的转变,奠定了现代王权宪政的基础。
第一,明确了苏丹作为君主统治的政治权力。《国家基本法》第5条规定阿曼苏丹国的国家体制是君主制世袭政体,王位由赛义德·图尔基·本·赛义德·本·苏尔坦的男性后代继承。该家族中所有阿曼穆斯林双亲的合法之子,成年之后贤明智慧人格健全,均可继承王位掌管政权。《国家基本法》第41条规定: “苏丹陛下是政府首脑,拥有最高权力、至高权威,同时兼任武装部队最高指挥官。苏丹陛下的人身不容侵犯,对苏丹的敬重是强制性的,必须服从他的指令。他是全国团结的象征,是国家的守护神和保卫者。” 《国家基本法》 第42条规定了苏丹享有14项权力,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主持内阁、主持专门委员会、任命和罢免副首相及各部大臣、任命和罢免各部次大臣及秘书长、任命和罢免高级法官、颁布和批准法律、根据法律条款签署国际条约等权力。
第二,规定了阿曼国家性质和政府组织结构。《国家基本法》第1条声明: “阿曼苏丹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完整的、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国家,它的首都在马斯喀特。” 第2条规定阿曼国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教义是阿曼的立法根本。《国家基本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由国家元首、内阁及各专门委员会构成。内阁辅助苏丹制定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其职能是实施这些政策。内阁负责在政治、经济、社会等事务上向苏丹提交建议,起草法令、皇家御令,制订发展计划提交苏丹批准,研究商讨各部提交建议,监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内阁下设总秘书处,协助履职。除内阁外,国防委员会、国家委员会、财政和能源委员会、阿曼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规划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委员会、附属委员会都是阿曼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保障阿曼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基本法》第9条规定,阿曼国的统治是建立在公平、协商、平等的基础上,公民有权依法参与公共事务。《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之间不得基于性别、出身、肤色、语言、宗教、宗派、住所或社会地位存在歧视。
《国家基本法》第18条规定,依法保障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逮捕、搜查、拘留、监禁、限制居住或居住自由。《国家基本法》在阿曼政治转型改革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苏丹作为君主的政治地位、政府组织结构及相关机构的职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卡布斯苏丹执政26年后才制定《 国家基本法》,实际上是王权政治主导下的政治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现代政府机构建设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卡布斯苏丹在上台时承诺建立新型政府向阿曼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只有新型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起来,才能替代根深蒂固的部落政治和神权政治的治理模式。《国家基本法》出台相对较晚,从实践上卡布斯苏丹组建的内阁及其相关部门已经具备对阿曼全国实施有效治理的能力,才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巩固了前期政治改革的成效,从而使部落政治和神权政治退出官方治理体系,标志着王权宪政时代的到来。部落政治和神权政治在阿曼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直到泰穆尔苏丹执政时期仍然是阿曼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卡布斯苏丹上台执政初期,妥善地将神权政治和部落政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现代政府机构建设相对成熟后,以立法形式将神权政治和部落政治纳入非官方治理体系,展现出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为进一步推动政治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五)以传统政治协商为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
阿曼的协商制度是卡布斯苏丹主导的政治转型改革进程中最具特色的政治制度,协商制度的基础来自阿曼的国家传统和伊斯兰属性,借鉴了伊斯兰“舒拉”(الشورى)的形式,保障了公民表达自身愿望、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宗教学者对伊斯兰“舒拉”内涵的解释各有不同,概括来说“舒拉”指的是统治者或部落首领在做出影响社会或部落的重大决策前咨询他人意见的过程。虽然“舒拉”被翻译为协商,但与西方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民主将公民权利作为最高权力来源,排除了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而伊斯兰“舒拉”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古兰经》,是宗教向社会领域的延伸。阿曼的协商制度既不是西方的民主制度,也不是伊斯兰传统“舒拉”的翻版,实质上是在苏丹王权主导下推动民主政治的特殊制度安排,强调其“舒拉”传统是为了维护苏丹统治的合法性。
阿曼现代政治协商制度始于1981年成立国家咨询委员会。国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来自政府官员、私营企业代表和各地区代表。1991年卡布斯苏丹下令组建协商会议取代国家咨询委员会,协商会议成为阿曼最高审议监督机构。卡布斯苏丹将协商会议定位于“为真正的协商民主奠定基础,协商根植于阿曼的文化遗产和伊斯兰信仰的价值观,协商制度与现代工具的结合,为我们骄傲的历史遗产注入新的活力” 。协商会议委员由各省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任期为4年,任期自协商会议选举的官方结果公布之日起至第4年的9月30日结束。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对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行使监督权,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及审议预算,履行立法职能。
卡布斯苏丹在1997年下令建立了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成员由苏丹任命,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协商会议委员人数,现任政府官员及协商会议委员不能担任国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每年召开年会,会期不少于8个月。
协商会议和国家委员会共同构成了阿曼现代政治协商制度,其成员的选举制和聘任制充分保障了委员会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和代表性,最大限度将各社会阶层和阿曼各地区代表纳入政治协商制度中。阿曼现代政治协商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使其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力。2011年,卡布斯苏丹下令建立阿曼委员会,其由协商会议和国家委员会两个机构组成,被苏丹赋予立法权和监督权,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平等地享有阿曼委员会的权力,各自享有独立法人地位保持财政和行政上的独立性。
结语
阿曼现代王权宪政体制对阿曼社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原因在于卡布斯苏丹在推动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阿曼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将传统政治体制中的王权、神权和族权整合到现代政府体系中,推动政治体制的渐进式改革。阿曼政治转型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以伊斯兰信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阿曼沿海和内陆的生产方式有很大区别,形成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葡萄牙殖民者被赶出阿曼后,苏丹国与伊玛目国之间爆发多场战争,进一步加深了沿海和内陆之间的隔阂。卡布斯苏丹上台执政后,将国名更改为阿曼苏丹国,强调阿曼伊斯兰国家的属性和全体阿曼人的民族归属,突出共同的伊斯兰信仰,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提出“阿曼化”政策,增强沿海和内陆民众对阿曼人身份的认同感,动员全体阿曼人参与国家建设。民族国家的国民身份认同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部落认同和宗教认同的意识结构,减少部落冲突和宗教冲突对政治转型的影响,巩固了阿曼的政治团结。
第二,将部落治理和宗教治理融入新型政府治理体系。现代政治的标志是治理方式的转变,卡布斯苏丹以建设新型政府为核心,推动治理体系的改革,新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逐步替代了部落治理和宗教治理的传统模式。泰穆尔苏丹执政时期,由于对周边国家和世界其他国家实行封闭政策,苏丹国的治理缺乏对现代国家构成最基本的认识。卡布斯苏丹在推动新型政府建设过程中,没有将政府治理方式与传统的部落治理和宗教治理对立起来,而是将其纳入政府治理体系中。在执政初期,卡布斯苏丹在讲话中提出尊重部落谢赫的权力,并命令政府研究向谢赫支付工资,争取部落势力对苏丹的支持;同时卡布斯苏丹多次强调伊斯兰信仰对阿曼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团结了各教派力量,在政府职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避免历史上出现的王权、族权和神权的对抗与冲突。在政府机构和职能不断完善后,部落治理和宗教治理的方式被政府机构替代,成为在官方治理体系之外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三,建立了以伊斯兰传统“舒拉”为基础的协商制度,而非西方民主制度。卡布斯苏丹推动政治改革,在根植于阿曼伊斯兰传统中的“舒拉”制度之上,借鉴西方政治民主的形式,建立了协商制度,并以《 国家基本法》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制度的实行。阿曼的协商制度是对伊斯兰“舒拉”的继承和创新,使这种新型的政治机构和权力安排更适应阿曼社会,也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动员阿曼各阶层参与国家建设。协商制度与西方代议制民主制度还有很大的区别,阿曼协商制度是君主权力的有限让渡,在王权主导下逐步扩大政治参与。君主权力的有限让渡体现在协商制度执行机构的调整与变化上,从国家咨询委员会到协商会议和国家委员会组成的阿曼委员会,形成了苏丹任命和基层选举相结合产生的议会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表现出代表性和专业性的趋势,苏丹对阿曼委员会的掌控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让渡,而阿曼委员会对苏丹的建议是“自下而上”的诉求表达,这种协商制度的安排是阿曼政治转型的重大创新。
第四,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措施,以法治建设巩固政治转型成果。卡布斯苏丹作为阿曼国家转型的设计者和推动者,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尽量消除政治改革措施与阿曼社会传统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在佐法尔战争获得胜利后,卡布斯苏丹已经建立了新政府内阁,形成了对阿曼全国的有效治理,国家内部条件成熟之后,1991年卡布斯苏丹宣布建立协商会议,1996年宣布制定《国家基本法》将政府组织结构和协商制度作为阿曼的基本政治制度,1997年宣布建立国家委员会,将保护阿曼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法治化。2011年“阿拉伯之春”爆发,阿曼也受到波及,出现了游行示威活动。卡布斯苏丹及时回应了民众的诉求,在2011年修改了《国家基本法》,赋予阿曼委员会立法权,选举产生的协商会议也具备了立法权,向民众开放了诉求表达和决策参与的通道。
阿曼政治转型需要妥善处理王权、族权和神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好王权世袭制的政体安排与伊巴迪教派伊玛目选举制历史仪轨之间的矛盾。阿曼的部落传统有2000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的宗教传统也有1300多年的历史,王权统治历史仅有600多年历史。族权和神权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一旦王权衰落,族权和神权很快会走到权力中心,这一现象在600多年的阿曼王朝历史中不断重复。
卡布斯苏丹推动阿曼现代政治转型,以建设民族国家为核心,将族权和神权纳入现代政府体系中,将传统部落和宗教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转移到新政府内相关部门,团结部落首领和宗教领袖;强调整体的伊斯兰信仰,倡导不同信仰、不同教派间的对话和宽容,并不突出某一教派的地位,避免陷入教派矛盾中;以《国家基本法》形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增强阿曼人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认同,减少部落政治和宗教政治对政治改革的负面影响;吸收“舒拉”传统,建立政治协商制度,调动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保障政治转型的稳定性:成功地使阿曼从中世纪社会跨入现代社会,探索出一条具有阿曼特色的政治转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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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别和区域研究》(第七卷 2022年第3、4期, 总第20期)
排版: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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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刊 | 邵玉琢:阿曼政治转型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