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说》第31期:夜间掉进下水道,谁的责任?

2023年12月23日晚6时许,杨某在回家途中经过让胡路区某小区对面的人行道时,不慎掉入一个无任何警示标志且被雪和薄木板掩盖的下水道,导致左腿受伤,手机、智能车钥匙等受损。杨某获救后由120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2024年6月,杨某将肇事下水井权属与管理单位大庆市某环保公司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请求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起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后杨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0余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杨某掉进窨井中受伤,该窨井系被告所有,被告在维修作业时没有对井盖进行更换并加固,而是用活动木板简单进行遮盖,在周围亦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注意到窨井盖的异常状态,但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全案事实分析原告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大小,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5%的损失,被告承担损失的85%,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具有补偿性质,不宜按比例分担,故扣除10000元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大庆市某环保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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