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拒不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法院这样判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对于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件因在地下停车库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个旧市某小区的业主,且依法取得该小区地下车库一固定停车位的的不动产权证。为便于给自己所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原告便想要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经向供电部门咨询,个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提供允许安装的证明材料,原告故向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对接,请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关材料。不料,物业公司以小区车库所配建的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充电桩安装条件等情况为理由,拒不配合出具材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的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

个旧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云南省、红河州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业主在自有停车位上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被告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新能源充电桩安装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原告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小区停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对停车位进行使用,因此,原告在自有的停车位为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既是作为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即使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第三,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的规定《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充电桩的安装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协助义务仅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步骤,被告不得以充电桩安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由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安装充电桩的正当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的协助义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一项义务。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告作为停车位的产权人,申请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这也属于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当然,充电桩安装完成也不意味着原、被告可以放松管理。业主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这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也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作者:尹泰乔

校对:朱 妮

原标题:《【案件传真】拒不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