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警方严厉打击
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徐州警方
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典型案例
1、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12月25日,铜山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普通厢式货车,经调查,该货车驾驶员温某受货主委托,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运输烟花爆竹1000余箱,民警顺线抓获货主邹某,邵某。邹某、邵某供述其从外省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并违规运输至我市准备售卖。目前,温某、邹某、邵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12月24日,大龙湖分局查获夏某利用私家车流动售卖烟花爆竹。民警在违法嫌疑人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加特林”等烟花10余箱。夏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近日,云龙分局接热心市民举报,有多名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在街上翘头炫技并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抓获涉事人员,涉事人员被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1.按照《关于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规定范围执行,即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域。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四、警方倡议(禁放区域内)
1.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少一点烦躁,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共建美好家园 共创文明徐州
原标题:《徐州警方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