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婚了,之前的贷款我就不偿还了”。
真的是这样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彝良县毛坪法庭的这起案件吧。
案情简介
林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2021年共同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两人发放贷款100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贷款期限为3年,还另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22年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对于此贷款双方协商由李某某偿还。至今贷款已经到期,但二人仅偿还部分利息,银行只能提起诉讼。
在了解情况过程中,林某情绪激动表示其已经通过法院与李某某离婚,且当时约定由李某某承担贷款,自己与此贷款已经无关。承办法官耐心向李某进行释法说理,在之前的离婚纠纷调解中就已经告知过林某,因该贷款合同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的离婚协议只是针对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所以林某、李某某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离婚后,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但林某仍消极应对调解,无奈法官只能开庭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带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但同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夫妻双方之间就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包括债务处理达成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主要是用于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涉及债务问题时,债权人并非离婚协议的签署方,不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依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债权。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好由李某某还款,但如果欠款无法得到偿还,债权人是可以向双方都主张债权的。但林某在还清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李某某主张追偿权,要求李某某偿还自己已偿还的债务的。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就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