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有度 莫忘“酒悲”

年末岁尾,群众家里趁着节日的气氛必不可少要宴请宾客,把酒言欢,但不适当的饮酒不仅伤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可能惹上“官司”。为倡导科学文明饮酒,12月26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联合大坪镇人民政府、大坪镇派出所走进大坪镇昌平社区,开展“文明饮酒 共创平安”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法律咨询台、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及《文明饮酒倡议书》等多种方式,向过往群众普及文明饮酒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同时,干警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面对面向群众详细阐述由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可能带来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深刻说明劝酒、拼酒等不文明饮酒对个人身体健康及家庭和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呼吁群众养成健康的饮酒方式,适量饮酒、控制饮酒次数、限制饮酒量,为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负责,引导群众树立文明饮酒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交氛围。此次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及手册3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和答疑70余人次,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下一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将创新普法形式,持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者之间在饮酒中或饮酒后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等行为导致共同饮酒者的身体健康受损甚至死亡;

2.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置的;

3.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标题:《饮酒有度 莫忘“酒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