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担保人死亡,继承人是否要“继承”担保责任?

2023年8月8日,刘某在A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保证人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后,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2024年2月16日,担保人王某因病去世。2024年5月9日,因刘某未能按约偿还2024年3、4月份利息,A银行将刘某及王某的继承人赵某、王某1、王某2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赵某、王某1、王某2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刘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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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王某于2024年2月16日死亡,其死亡时,借款人刘某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王某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王某的保证义务随其死亡而消灭,保证债务尚未实际产生,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赵某、王某1、王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属于或有债务,如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尚未产生,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已经因公民死亡而消灭,则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此时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的遗产应用于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王某于2024年2月16日死亡,其死亡时,借款人刘某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尚处于或然状态,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随其死亡而消灭,保证债务尚未实际产生。此时,作为王某继承人的赵某、王某1、王某2所继承的遗产不应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编写人

刘丽娟

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四级法官

原标题:《【法官说法】担保人死亡,继承人是否要“继承”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