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法院驳回了一起劳动者“借出”劳动合同后藏匿,妄图索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刘某骗取合同后藏匿,伪装出其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判决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然而,若有人企图利用这一规定谋取不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阻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在这个案件中,幸好还有聊天记录据以推理,但也警示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登记或者严格档案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藏匿劳动合同后反诉公司未签订要求赔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