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莫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化名)有期徒刑、张某(化名)拘役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柴油。该案系莫旗人民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相关手续、无储存柴油资质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存储柴油并陆续出售。2023年年初,被告人王某雇佣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被告人张某帮助运输、出售柴油。

经检测,涉案柴油符合标准要求。被告人王某、张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柴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柴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政府许可办理相关资质,并配备相关安全设施。未经依法批准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不仅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还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遵循安全管理规定,经依法批准许可,在规定的场合合理的使用,有效减少易燃易爆物品带来的危害,确保使用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供稿:何慧颖
原标题:《【典型案例】非法贩卖柴油牟利----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