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家长选择
花钱为孩子报名各类培训
然而,选好了心仪课程
一次性缴纳了学费
机构却“跑路”
退款找谁?
请看今日案例!


2024年3月,体育中心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手续。因体育中心尚有122节课程未培训,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刘某返还剩余课时费6 32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胡某将培训义务转让给刘某,但并未明确告知洪某,亦未征得洪某的同意,该培训合同义务转让对洪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刘某作为被转让者,对洪某子女应承担继续履行篮球培训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向洪某退还剩余培训费6 321.8元,刘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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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喻凤、彭璐
一审:蒋小琴
原标题:《培训机构转让后“跑路”,剩余课程费找谁退?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