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先行赔付?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先行垫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否向侵权人追偿?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
2023年1月20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导致王某的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被告李某投保的某交强险公司在定损后向王某赔偿2000元。王某汽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定损为10800元。因被告未向王某支付赔偿款,王某遂向其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即原告提出代位求偿的申请,要求原告向其先行赔付。2023年3月10日,原告与王某签订《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约定王某将其向被告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2023年6月30日,原告向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案外人王某车辆损失10800元,被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2000元,王某车辆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即原告向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800元。同时,原告在向王某赔偿之前已与王某签订《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约定将王某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保险金8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