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五十六期)】诉前调解是什么?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才某向扎某借款16000元人民币,二人签订欠条,欠条约定才某于2021年12月一次性向扎某支付借款16000元,后才某又以微信方式向扎某借款300元,并说明之后一并向扎某还清16300元。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才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经窗口分流委派至诉前调解。

法官说法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将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诉前调解的特点:

1、程序便捷才高效。调解组织多而广,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调解组织调处纠纷。调解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而诉讼程序则为三到六个月,若调解不成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节约成本才省心。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节约时间。当事人可以选择现场调解,也可以在多元调解小程序中在线调解。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省钱才省心,减轻诉讼负累。

3、保护隐私不公开。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对一些敏感性、私密性内容,当事人可以避而不谈,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

4、维护关系促和谐。诉前调解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争执,有效维护双方关系和谐。

5、赋予强制执行力。诉前调解成功后可进行司法确认,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问答

Q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调解?

A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不违反归属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小额债务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Q

哪些案件不得诉前调解?

A

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正在服刑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或管辖范围的纠纷;其他性质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

Q

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A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财产保全的,告知当事人联系法院法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条件由法院法官负责审查。

Q

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评估鉴定?

A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程造价以及其他纠纷,通过鉴定评估能够促成双方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鉴定。委派调解中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委派调解的期限。

Q

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司法确认?

A

调解已当场履行的案件,无需进行司法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Q

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都会被支持吗?

A

下列情况,不会得到支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Q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该怎么办呢?

A

调解不成功的,将终止调解。由接受委派的调解员出具《诉前调解反馈表》与相关调解材料,一并移交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转入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签发:钱快乾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五十六期)】诉前调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