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22年,张某让李某在博望镇某河道开展清淤工作,并支付李某每日150元劳务费。在清淤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导致其手臂被清淤机器割伤,后经医院诊断李某身体多处被割伤,并伴有骨折。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认为李某本人存在过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 件 结 果
博望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分别向张某、李某阐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能力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等知识,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积极引导双方表达诉求,充分交换意见,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同意赔偿李某一定的损害金额,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具有更强的自主性,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往往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关系,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以确保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
原标题:《【以案释法】劳务受伤引争议,法官调解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