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矿区居民搬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征拆,解决土地征拆工作中遇到的漫天要价,土地权属不清,标准不明确等土地征收问题,2024年1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简称1号文件。2023年9月1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号),简称22号文件。那么这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
征迁后,住房怎么安置?
答:居民在征迁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货币安置、置换安置、重建宅基地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
“1号文件”二十五条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给予35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补贴225750元。项目用地单位无法提供房源的,选择货币安置人员按享受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装修补贴。
“1号文件”二十四条规定: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人享受35平方米住房,每平方米承担1050元购房款;单人单户每户可享受60平方米毛坯房,每平方米承担1050元购房款;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享受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装修补贴。
“1号文件”二十六条规定: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就近审批宅基地,每户给予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100000元。
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22号文件”十八条规定:不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搬迁安置户,每人给予35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补贴225750元。
“22号文件”十八条规定: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人享受住房35平方米,个人承担1050元/平方米;单人单户可享受60平方米毛坯房,个人承担105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人员按享受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本办法出台前选择房屋置换安置且未交付住房的人员按享受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
“22号文件”十八条规定: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就近审批宅基地,每户给予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100000元,选择房屋置换或货币安置的不再予以审批宅基地。
问
二者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何不同?
答:“1号文件”二十八条规定:1.除附件1、2中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外,其他林木、育苗、青苗、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进行清点,按照每亩35000元补偿。
2.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外,林木、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22号文件”:同1号文件一致,也是二选一。
问
拆迁后,还能获得哪些补偿和生活保障,具体如何补偿?
答: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1号文件”三十二条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被征收土地农民失去耕地比例达到60%以上,可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
“22号文件”规定:矿区搬迁安置居民,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
“1号文件”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积极配合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给予承包户内现有人口每人10万元奖励。
“22号文件”二十一条规定:在矿区居民搬迁补偿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的退交奖励。
燃煤补贴:
“22号文件”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煤炭企业给予村社户籍居民燃煤等补贴:
1.井口所在社和距井口半径1公里及井田范围内户籍居民,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燃煤补贴;
2.对已实施矿区搬迁安置的居民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煤炭企业出资补贴每人每年水、电、暖、气费等共1200元。(注:以上两项,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造成生产生活不便的补偿:
“1号文件”十四条规定:因项目建设导致耕地耕作距离增加3公里以上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区片地价标准的20%一次性补偿;因项目建设导致耕地无法耕作的,由项目用地单位设计并施工建设耕作道路;无法修建耕作道路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区片地价标准的50%一次性补偿。对整块耕地征收后剩余不足0.3亩的,一次性补偿。
“1号文件”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由政府出资进行绿化治理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待绿化完成后,向农民发放林权证。
来源:准格尔旗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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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征迁文件解读|“1号文件”和“22号文件”各项补偿标准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