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行为能力受限,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和监护。关于“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如何申请、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等问题,一起来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系母女关系。因姚某某患有三级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蒋某某于2024年5月向西山法院提交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认定姚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蒋某某为被申请人姚某某的监护人。
西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5月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7月,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姚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7月,西山法院依法举行听证,参与人对申请确认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某某为姚某某的监护人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姚某某经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姚某某的外婆、母亲对此亦无异议,因此申请人申请宣告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姚某某的母亲蒋某某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西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某某为姚某某的监护人。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其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视为无效,旨在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行为能力受限而遭受损害,或使他人因其行为受损。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指定顺序和职责,以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和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申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申请人可提供对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若未提供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撰文:民一庭 黎鑫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丨“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知识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