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存在大量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也存在许多裹着“借贷外衣”的投资行为。近三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00余件,其中就涉及投资与借贷交叉重叠的案件约占15.5%,那么投资与借贷如何区别,法院又如何认定?
01
好友共投资保本保息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王女士与李女士系多年好友,二人于今年双双退休,二人经人介绍与专门从事食堂承包业务的老王结识,三人一拍即合,约定王女士及李女士共同投资入股参与老王的某社区食堂承包业务。三人就投资事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及李女士各投资2万元参与该项目经营,老王每年按净利润的10%给王女士及李女士分红。然而好景不长,三人之间因经营理念不合等问题发生冲突,该项目亦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最终草草收场。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然约定4万元资金作为王女士及李女士的投资款,但从协议内容上看,双方并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王女士与李女士享受固定收益,并且协议明确约定老王应当保证王女士及李女士本金的安全。法院认为双方之间虽然签订名为《投资合作协议》的合同,但王女士及李女士并未实际参与该食堂经营且不承担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该协议实际具备借款特征,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合作关系。经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解开心结,老王承诺尽快偿还4万元款项,王女士与李女士亦同意了老王提出的还款方案,成功化解了矛盾。
02
委托投资却诉借贷
真投资假借贷
黄某与郑某系多年好友。黄某分别于2018 年5月27日、28日各向郑某转账5万元,并附言 “4个月投资”。收款后,郑某将1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陈某用于某项目投资。因项目投资失败,黄某多次于微信聊天中向郑某讨要1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与郑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黄某诉至法院,主张郑某以投资为由向其借款,要求郑某返还10万元。郑某辩称,双方只有委托投资的合意,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本案现有证据已经使黄某某主张的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黄某未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款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黄某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依据不足,鼓楼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不足、交易手续不完备或借贷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等原因,很多借款人仅能证明借款交付却无法出示双方借贷合意成立的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法院往往根据借款金额、实际交付、借贷双方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审慎查明借贷合意的有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而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同时提醒,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应当于合同中表明双方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务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鼓小槌说法 | 投资还是借贷,法院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