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曹银辉 道路交通管理杂志社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界定上。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本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局限性,探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中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挑战
(一)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性、安全性、风险性的特点。自主性表现在能够独立完成路径规划、变道、转向、避障和停车等驾驶任务,无需驾驶人的持续介入,其自主学习能力可以在原有算法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使用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自主生成新的算法,优化驾驶行为。安全性表现在自动驾驶汽车凭借快速响应能力和精确的判断力,能够比人类更迅速地应对突发状况,消除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大大降低酒驾醉驾、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然而,其安全性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问题,涉及技术成熟度、法规标准、伦理考量、测试验证、公众教育以及事故预防和响应策略等多个方面,需要跨学科的合作和综合性的考量。风险性表现在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传感器偶发失效、软件算法潜在漏洞、通信链路中断等情况,都可能成为安全隐患。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见证了市场规模的显著扩张。2022年,市场规模同比增长7.15%,达到100.4亿元,预计在2024至2029年间持续上升,2029年市场规模将突破290亿元。蓬勃发展的背后,是我国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高度重视,将其视作产业升级与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3月1日,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正式实施,解决了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范性问题。该国标是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自动化分成0级至5级,具体见表1。此外,该国标从3级自动驾驶开始,目标和事件探测和响应的对象从驾驶员变为了系统,动态驾驶任务后援也从驾驶员变为了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这意味着,在有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已允许驾驶员脱手,只需要在必要时接管驾驶。
截至2024年6月,全国已有9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通过交通运输部评审认定,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性能测试、功能验证和安全评估,其中部分测试场已开始测试无安全员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当自动驾驶技术迈向L5级时,其面临的不仅是技术难题,还包括法律法规、社会伦理等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归属问题也将变得异常复杂。

(二)存在的不足
1. 现行立法的局限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然而,这些规定主要基于有人驾驶的假设,未能充分考虑自动驾驶汽车中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但在自动驾驶汽车背景下,这一顺序需要重新评估,特别是当事故责任可能涉及车辆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虽然我国已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对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初步规范,但这些规定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尚显不足。
2.地方性法规的探索与挑战。深圳与杭州等城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在驾驶员、安全员、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指导,填补了部分法律空白。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关键问题上仍存有模糊地带。例如,地方性法规并未明确赋予受害者直接向汽车生产者索赔的权利,而是规定在车辆缺陷造成事故和损害的情况下,驾驶员、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这与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者直接责任的规定存在潜在冲突。
二、相关改善意见与建议
(一)构建多元责任主体制度建立健全多元责任主体制度不仅需要明确各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还应细化责任范围,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在引发交通事故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良性发展。
1.自动驾驶汽车管理者的责任。自动驾驶汽车管理者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管理者严格遵守当地法规,确保自动驾驶系统符合安全标准,并持续进行系统升级和测试,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生产企业需要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对外销售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以确保各系统模块的运行状况。因此,生产企业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产品缺陷或者瑕疵带来的,如产品设计存在重大漏洞、智能系统运行故障、报警系统运行错误无法给予提示等问题,关于责任场景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系统失灵责任,倘若汽车在自主驾驶过程中由于系统失灵而酿成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此时生产者将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并无人为操控因素介入,驾驶者亦是风险的承受方;二是人为控制责任,倘若在车辆维持自主驾驶的过程中,驾驶者关闭系统,改为手动操作车辆,此时若发生事故,则由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在此情境下,系统并未起到作用,事故完全是由人为因素所触发。如自动驾驶汽车在面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故障时,需要证明其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符合所有安全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汽车必须确保其自动驾驶系统在销售前经过了充分的测试和评估。若因为产品设计漏洞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自动驾驶汽车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也承担着重要责任。例如,若销售者未能妥善保管车辆,导致车辆在交付前出现缺陷,销售者需要对此负责。此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介绍车辆时,需要提供完整的使用和保养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地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因为产品缺陷、瑕疵或其他功能性问题而导致事故的,此时通常会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责任判定。而在实际销售场景中,情况往往颇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形做出判断。如销售者与顾客接触、经手车辆时,需就其中的使用、维护等事项进行告知,尤其是要准确告知顾客关于自动驾驶系统与行车辅助系统的使用限制,若未履行自身告知义务而导致后续交通事故发生的,销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再如,销售者将车辆停放在不符合放置要求的露天场或车库,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车辆受损或产生瑕疵,进而引发事故的,此时销售者需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责任比例应依据产品缺陷原因、信息披露充分性、维护保养状况、培训教育是否适当等因素综合判断,最终通过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裁定,而非千篇一律。
(二)建立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分配中,确定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鉴于此,引入“黑匣子”制度能够帮助判断事故发生时汽车驾驶模式,从而公正地确定各方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黑匣子”(行车事件记录器)在责任判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分析“黑匣子”记录的数据,可以确定以下关键信息: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若处于人工操作阶段,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被激活或关闭;车辆的刹车状态、天气情况、车速等运行参数;用户的介入措施、生理状态以及路况等。这些数据对于判断事故责任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法律法规上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机制,明确规定“黑匣子”必须记录的数据类型和范围,确保“黑匣子”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避免滥用,同时建立数据访问权限和使用规则。二是明确“黑匣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包括作为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信息缺失情形下的厂商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原则等。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数据解读和分析标准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误判。四是规定在事故调查中如何使用“黑匣子”数据来判定责任。
(三)健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社会救济机制
1. 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建议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确保在发生侵权事故时,受害人均有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确保了受害人权益的基本保护;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将自动驾驶汽车特有的技术风险,明确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确保保险产品能够全面覆盖自动驾驶汽车的潜在风险;提高基本赔偿限额,基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可能涉及的高额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应提高交强险的基本赔偿限额,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实行动态保费调整机制,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实时运行数据,定期调整保费,确保保费与实际风险水平相符。对于商业保险,作为交强险的有力补充,鉴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较为复杂,尤其是当软件、硬件、网络等多个因素交织时,商业保险在风险评估和责任界定方面面临挑战。这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更新对技术风险的评估能力,以实现更精准的保险定价。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定向开发一系列保险产品,特别是针对车辆技术故障、软件缺陷、网络安全威胁等新型风险的保险,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此外,还要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推动制定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法规,明确责任界定、数据使用规范等关键问题,为保险业务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
2. 通过赔偿基金补足损失。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尽管法律救济和保险赔付是主要的损失补偿机制,但由于技术复杂性、责任界定难度以及赔偿限额限制,仍存在受害人损失未能充分弥补的情况。因此,设立自动驾驶汽车赔偿基金作为补充机制,也是一种可行且有益的方案。在定位方面,应明确赔偿基金作为保险之外的补充机制,当保险赔偿无法覆盖受害人全部损失时,赔偿基金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责任主体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车辆所有者、软件开发商、服务提供商等,因此,该赔偿基金的运行机制需要能够明确并合理分配这些主体之间的责任,同时在责任主体不明或责任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基金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避免因无人承担责任而导致赔偿真空。
(四)采用差别化的归责原则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尽管其技术特性与传统机动车有所不同,但不论自动驾驶汽车具备何种属性,其仍应被视为机动车的范畴,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需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在产品责任层面,若研发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生产及销售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主体,因其疏忽严重干扰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并导致无法避免的交通事故,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因机动车辆自身瑕疵、缺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自动驾驶汽车而言,交通事故若由车辆自身瑕疵、缺陷所导致,由于使用者缺乏对车辆的控制,属于自动驾驶汽车自身的责任范畴。因此,无论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如何,汽车使用者实际上扮演的是乘客角色,并不涉及责任问题。这一原则旨在促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
最后,在具体构建方面,应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前提,不得违背民法体系中关于归责原则认定的基本原则。换言之,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自动驾驶汽车之间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责任。同时,当自动驾驶汽车因产品缺陷、瑕疵导致事故发生时,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原标题:《探讨 | 浅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