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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024】78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相关医院调取被告的病历,病历显示:被告在婚前即患有严重肾病,并于2021年12月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便秘;2023年12月为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高钾血症、慢性肾脏病5期贫血、高血压、慢性肾小球肾炎。基于此,承办法官向原告武某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婚姻系可撤销婚姻,原告武某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将离婚请求变更为撤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庭审中原告武某自愿撤回除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是否构成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婚姻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虑该病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对自主结婚决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要审查对婚后双方正常生活的影响,还要考虑婚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等。本案中结合被告黄某的住院病历中的诊断结论,被告黄某婚前患有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武某婚前已知其患病,其本人并没有隐瞒病情”,但是根据庭审中原告武某在得知被告黄某的病情后双方的聊天记录推定,被告黄某婚前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病情,即原告武某婚前并不知情。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另外在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时除了重点审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或者是否存在重大胁迫的情形外,还应严格审查撤销期间问题。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供稿:刘 晓
原标题:《【法官说法】婚前隐瞒重大病史,法院判决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