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高新法院 郑州高新区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花了18899元在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其中包含100节私教课,后因怀孕,未上一节课。一段时间后健身房却关门停业了,王某想要回办卡的钱,而健身房老板已联系不上,王某一气之下把健身房及收款人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其购买健身课程的费用18899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因被告健身房关门闭店,致使原告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健身房退还课程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李某退还课程费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影响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公司必然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且被告李某并未举证证明收取该款项后的资金流向及个人收款的合法依据,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跟大公司相比,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参差不齐,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商家“跑路”,作为消费者该如何拿回尚未消费的款项呢?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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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商家“跑路”后,消费者通过个人能力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拿回属于自己款项的可能性较小,需注意的是,消费者切勿采取哄抢、毁坏店铺财物或其他过激的措施,否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临被处以五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风险。消费者应合法维权、理性维权,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网站进行反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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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救济远不如事前防范得当。预付式消费常常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折扣及降价促销,诱使消费者冲动消费,故消费者更应该提高警惕,做好以下七点:1、做好前期考察;2、甄别宣传内容;3、减少充值金额和办卡年限;4、勿轻信口头承诺;5、注意合同细节;6、妥善保存证据;7、随时关注商家经营状态。尽可能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商家和机构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坚守商业伦理,为消费者提供真实、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履行合同过程中商家倒闭,消费者该如何拿回尚未消费的款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