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这起交通事故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是否担责?——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告…

“骑上我心爱的小电驴,

永远也不堵车!”

电动车、自行车

轻便易学,

是我们日常出行的

“神器”,

尤其是随着

全民健身的兴起,

骑行风靡一时。

畅行无阻之余,

却也难免磕碰。

当事故来袭,

究竟谁应为此“买单”?

是否

受伤就一定

不用

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令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汪某支付交通赔偿款的30%,即37000余元。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原告林某驾驶自行车沿某线由北向南在道路东侧逆向行驶,途径荻港某路段时,与同样沿此线路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汪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汪某二人受伤,二人驾驶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也受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规定,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通畅即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就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肝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等多处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汪某同样因事故造成脑部受伤,产生超5000元的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林某要求汪某承担其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汪某却认为自己同样是本期事故的受害方,自己的损失应当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相抵扣。原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一、针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原被告之间的赔偿比例如何计算;二、事故造成的被告损失是否应当一并处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的赔偿比例,因该起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判令林某自行承担其各项损失的70%,汪某承担林某各项损失中30%的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汪某虽然因同一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损失,但因其未提起反诉,也未就其损失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故其损失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汪某可另行起诉。综上,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误解,误以为自己受伤了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当时认定的事实、理由及责任划分,事故双方均无异议也未提出复议,被告也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案件审理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予以确认。故本案中,林某因逆向行驶被认定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自己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需要扣除自身的责任比例。

凛冬将至,风霜雨雪,路滑难行,繁昌区法院在此提醒各位“风雪归家人”,谨遵交规,佩戴头盔,切莫改装电“驴”,切勿违规载人,文明规范出行,共建良好交通秩序。

文稿:荻港法庭

原标题:《【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这起交通事故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是否担责?——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