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缴公积金,不当得利应返还

原创 元江法院综合办 元江法院

以案说法

近日,元江法院审结一起公司为已离职员工多缴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周某自2015年入职某保安公司,后该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周某在某单位工作。2023年3月,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且该保安公司应为周某缴纳的社会保险截止至其辞职之日,但该公司在系统上操作公积金停缴时未认真审核是否操作成功,致公积金一直扣缴至2024年6月,除去应为周某缴纳的和公司发现后申请退回的金额,余1.3万余元被周某按月提取。该公司在与周某联系退还款项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元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离职后,保安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至此该公司没有继续为周某缴纳公积金的义务,但因该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周某取得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周某获取的1.3万余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保安公司要求周某返还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元江法院提醒,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民在取得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时,不能想着贪小便宜,将不属于自己的资金占为己有,而公积金缴存单位如果存在多缴或错缴公积金的情形,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及时依法维权。此外,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细心谨慎,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原标题:《公司多缴公积金,不当得利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