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拘!“法官,这个手机不是我的”

“报告院长!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提请搜查!”

“同意签发搜查令,立刻对被执行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予以搜查!”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查处一起精心策划的执行过程中虚假申报财产案件,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深入调查其财产状况,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基本案情

经审理,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某某、郑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二、被告夏某某、郑某某支付原告孙某某利息,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并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条款。夏某某、郑某某向凉山中院提起上诉,凉山中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知被执行人郑某某、夏某某到案,并当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夏某某向法院申报无现金、无存款、无收入、无动车、无不动产、无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郑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孙某某拨打“执行110”热线称再次找到了被执行人郑某某的行踪,西昌市人民法院立即派出法警将郑某某传唤到案。郑某某到案时,随身携带了数瓶保健药物及常期未使用的手机一部,郑某某称:“我身患重病,平时以在建材店做保洁为生,工作不固定,日薪50元,还有每月两千余元养老金,养老金你们想扣随便扣。”

搜查情况

因郑某某拒不配合调查,我院签发搜查令,特派执行局副局长何昌展带领4名执行干警对郑某某住所及经营场所予以搜查。同时,西昌市人民法院邀请社区副主任、人大代表张旭,社区纪委书记冉婧静,社区网格员潘志超在场见证。经搜查,在被执行人郑某某的住所地找到手机一部,手机中常用微信存在巨额流水。

被执行人郑某某否认称:“法官,这个手机不是我的!”

“如果手机不是你的,这个手机微信朋友圈视频中祝女儿生日快乐是指祝谁生日快乐?”

“法官,这个手机只是偶尔借给我用一下。”

“如果只是偶尔借用,为什么不同时期这个手机微信发出的语音信息都是你的声音?为什么手机各类购物APP的收件人全都是你?”

……

经当场询问、查阅手机内载录的信息,被执行人郑某某逐渐词穷。搜查人员立刻转移战场到郑某某自称做保洁的建材店,通过走访调查,得知该建材店由郑某某经营管理,并找到了数年来郑某某与客户来往账目账本若干。

鉴于郑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西昌市人民法院对郑某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后续调查情况

西昌市人民法院向腾讯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郑某某常用微信号绑定的身份信息人曾某,并将曾某传唤到案。曾某称:“郑某某说她打官司输了要被执行,如果用自己的微信号会被冻结,所以让我把身份信息借给她,手机卡号、银行卡都借给她用。”另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自判决生效至今向亲属累计微信转账近50万元,向被执行人夏某某累计微信转账16万余元。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结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义务主动、如实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财产状况,更有义务积极、努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西昌市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行为坚决采取惩戒措施,始终保持对被执行人的高压威慑态势。一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将绳之以法。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是法院令的一种,是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二、应该申报哪些财产状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三、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拟稿人 / 何昌展

审核人 / 陈虹

签发人 / 丁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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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拘!“法官,这个手机不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