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按约定交税,滞纳金由谁承担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纳税义务是法定的

但是如果租房合同上约定由租客承担税费

当租客没有按时交税

由此产生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应该由谁承担?

刘某作为出租方与黎某作为承租方

就案涉商铺、房屋的租赁事宜

签订《商铺承租合同》

租赁期间为2017年7月至2023年9月

合同约定房屋出租产生的各种税费

均由承租方黎某支付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

刘某被检举涉嫌偷税漏税

经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处理

刘某向税务局补缴出租案涉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及相应的滞纳金共3万多元

后刘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黎某支付上述税费和滞纳金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

《商铺承租合同》中

关于租赁税费由承租方黎某承担的约定

并非免除刘某向税务部门缴税的义务

该约定属于两人的内部约定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两人具有约束力

故在刘某向税务部门缴交了

案涉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后

黎某理应向刘某支付该税费

但滞纳金是刘某迟缓缴交案涉税费造成的

理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法 官 说 法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应尽的义务,依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税费的纳税主体应为出租人。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合同双方约定税款的实际缴纳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该约定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主体,亦不能免除出租人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在承租人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依法纳税。出租人依法纳税后,可按约定向承租人追偿,但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在追偿范围内。

文字丨李 娜

编辑丨林 繁

审核丨何 川

原标题:《租客未按约定交税,滞纳金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