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有人却偏好“野味”,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还误将他人击伤。

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某山区使用气枪狩猎,由琚某负责使用气枪射击、肖某和童某负责驾车寻找及拾捡猎物。期间,琚某误将正在务农的周某击中,导致周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报警,该案案发。
该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10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带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在某山区内猎捕野鸡、野兔、麂子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琚某非法狩猎8次、肖某非法狩猎1次、童某非法狩猎2次、谢某非法狩猎2次。经鉴定,四被告人所获猎物价值总计近三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童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琚某、肖某、童某就民事赔偿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周某谅解。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人足额预缴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

据此,贵溪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肖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狩猎+枪误伤人,判刑!赔偿!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