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张某便通过透支名下多张信用卡套现8.2万元,加上微信账户中的1.8万元,共计10万元一并出借给了李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予清偿,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便已成立。本案中的一部分借款系张某将自有资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交付;另一部分借款系张某通过透支信用卡进行交付。前一部分构成民间借贷自不待言,后一部分因出借的是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的资金,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李某除应偿还民间借贷1.8万元外,还应返还张某通过透支信用卡出借的资金8.2万元。

民间借贷活动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之一,满足了社会多元的融资需求,但伴随其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型民事纠纷,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如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及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营利性、反复性、欺诈性等特征,严格贯彻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制定意图,精准地明晰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标题:《【法官说法】使用POS机刷卡借款给朋友,出借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