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是广大驾驶员烂熟于心的规矩,但仍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总想着可以逃避检查,酒后开车行驶在主路段甚至是高速路段,结果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宽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醉酒驾驶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自醉驾入刑以来,社会公众虽然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普遍的认知,但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个人生命安全,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风险,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本案为例,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供稿:薛志瑛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原标题:《醉驾后追尾,赔偿兼负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