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
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涪城法院已为7位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发出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7位身处黑暗中的受害者点亮了希望的明灯。
基本案情
王某、赵某于2019 年相识、相爱、结婚。
婚后,因夫妻间“小摩擦“升级为丈夫赵某拳脚相向的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妻子王某不堪其苦,内心恐惧,遂向涪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家暴多次报警就医,赵某多次辱骂、威胁、恐吓王某,王某的申请事项及证据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禁止赵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王某;责令赵某不得进入王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
典型意义
王某遭遇家暴,冷静理智,并未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反抗,而是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为其他家暴受害者在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应及时报警、治疗伤处,确保安全,还应存集施暴证据,以便申请保护令时,法官能依证据快速审查并作出决定。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指出,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未婚同居的情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暴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服于加害方的意愿。
遭遇家暴,怎么办?
(一)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哪些人对家暴可以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家庭暴力受害人;
(2)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受害人近亲属。
2、可以向以下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妇女联合会;
(4)工会;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含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原标题:《国际反家暴日丨对家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