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药后怎么维权?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0月17日,原告韦某到秦州区某药房购买了一盒保健药品,购买药品后,韦某发现该药品是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所生产,其并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告韦某当即向法院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并向皂郊人民法庭邮寄了案件材料,法庭依法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了被告某药房的经营者坚某某,并向其送达了案件材料,坚某某收到案件材料后当即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二人当庭商定了赔偿事宜。在被告履行后,原告韦某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示

药店作为药品销售方在销售药品时应尽到最基本的查验义务,既要避免患者在使用药品后受到伤害,又要防止因售卖假药、劣药遭受索赔增大药店损失。

供稿:陈小龙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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