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2018年10月24日甲与A公司于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商品房为11幢12-12层1203号。2.建筑面积共106.85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85.76平方米。3.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810元,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1261898.50元。4.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甲向A公司支付了房款,A公司向甲开具了发票。到了约定的时间A公司并未向甲交付房屋,于是甲便向A公司发出《逾期告知书》催促A公司交房,A公司主张因疫情防控政策,工人无法进入工地,不能按期交房。2021年5月30日A公司向甲发出了房屋交付通知,但是甲拒绝收房。后双方协商未果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因疫情防控停工半年,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期间因为疫情停工6个月,因疫情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依法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的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但是实际因为疫情的影响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交房,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疫情影响A公司实际停工了6个月,所以因疫情导致的停工不应计算在实际的施工时间,A公司在2021年7月30日前交房不构成违约,故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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