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到底“刑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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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可偏有些“玩家”“吃货”,为了个人爱好、口腹之欲,心存侥幸对野生动物下手。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判处有罪人数三人。

PART.01

案件一:非法猎捕苏鸟案

被告人郭某喜欢逗鸟,遂使用滚笼在自家楼下捕猎苏鸟七只。经鉴定,郭某所捕获的苏鸟为白腰朱顶雀,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经审理,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最终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处罚。

PART.02

案件二:非法猎捕狍案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喜好“野味”,利用自制工具钢丝套猎捕野生狍一只。经鉴定,该狍为偶蹄目鹿科狍,同样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认罪认罚,最终分别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处罚。

01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什么是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3

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如何界定?

根据《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鹤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弩、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地枪、捕笼(包括但不限于滚笼、拍笼等)、地弓、粘网、猎夹、排铳、电击装置、猎套、电子诱捕装置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诱鸟器诱捕等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遵纪守法自觉做到不猎捕、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呵护鹤岗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和谐宜居城”。

原标题:《“非法狩猎”到底“刑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