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小微企业陷困境!看法院如何助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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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2024年6月5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收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诉被告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阿某及哈某,要求判令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400000元,罚息2476.26元,判令阿某及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了解,2023年3月12日,原告与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00000元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经营者被告阿某及哈某夫妻二人系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合同还约定了逾期对应的罚息及违约责任等。2024年3月11日贷款到期,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进行催要未果后,于2024年6月5日,一纸诉状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被告阿某及哈某希望原告同意分期偿还及约定还款期限,经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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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经调解,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原告某银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共6527.08元(以银行系统最终结算方式计算为准),合计406527.08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阿某及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三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某银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阿某及哈某抵押的位于阿图什市某房产。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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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营商环境下的一起典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情,考虑到克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小微企业,且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现实因素,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既考虑了小微企业的现实困境,又为银行提供了兜底保障,提振了被告经营主体的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的突出表现。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多措并举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稳致远,助推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新疆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小微企业陷困境!看法院如何助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