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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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被告强某影视公司(甲方)与原告某文化公司(乙方)签订《自媒体电影短视频合作框架备忘录》,主要约定如下内容:双方合作的主体是甲方出品的流媒体电影短片,并以之作为广告载体开展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广告电影、联合促销等商业开发和经营活动;乙方向甲方缴纳30万元保证金,以其作为双方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进行流媒体电影短片商业开发运营之保证,该保证金在合作备忘录约定期满后(2016年12月31日)15日内返还给乙方;在双方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后,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上述保证金,在4月15 日前支付15万元,在4月30日支付剩余的15万元;在合作框架备忘录期限内乙方单独终止合同,该保证金不退还;在合作框架备忘录期限内甲方单独终止合同,按该保证金双倍退还乙方。上述备忘录签订后,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万元。原告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强某影视公司返还保证金15万元。法院认为,就“保证金”的性质而言,一方面,双方在备忘录中明确约定了“乙方向甲方缴纳30万元保证金,以其作为双方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进行流媒体电影短片商业开发运营之保证,该保证金在合作备忘录约定期满后(2016年12月31日)15日内返还给乙方”“合作期满甲方须保证返还乙方保证金”“在合作框架备忘录期限内乙方单独终止合同,该保证金不退还;在合作框架备忘录期限内甲方单独终止合同,按该保证金双倍退还乙方”等内容,由此可见,双方在备忘录中记载的保证金实际约定为定金性质,应具有解约定金之效力,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另一方面,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为要件,故定金合同应从定金给付方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的15万元定金,可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定金数额已变更为15万元,定金从合同于2016 年4月18日生效。关于定金应否予以退还一节,质言之,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为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亦即原告在未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即有权要求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对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证实。据此,被告自当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返还定金。
法官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第587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成立、数额限制以及定金变更的方式。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另外,定金合同的判定与定金的称呼并无必然关系,主要看合同所约定的性质。涉案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符合定金条款的性质和内容,所以其实质是定金条款。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涉案被告接受原告交付的15万元定金,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定金数额已变更为15万元,定金合同于2016年4月18日生效。现涉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合作备忘录期限内单方终止合同,所以被告应在合同期满后向原告返还定金15万元。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