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刷油漆工作,没想到油漆工梁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受伤,雇佣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到底责任该怎么划分?近日,农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儿。

图为当事人梁某向法官许晓丽、法官助理王霄赠送锦旗
案
情
介
绍


被告丁某与马某共同承包某景区工程,2023年7月,马某雇佣梁某(原告)做油漆工,双方约定日工资500元,梁某在刷油漆的过程中,从4米高脚手架的木头跳板上摔落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梁某因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垫付医药费11000元,因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梁某遂诉至农安法院。
审
理
过
程

农安法院万顺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是应被告马某的召集和安排来到案涉地点进行工作,其劳动报酬也是由马某发放,马某与丁某系工程共同承包方,故梁某与丁某、马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丁某、马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对于其组织的施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预见并应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例如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对违章违规作业及时提醒等,丁某、马某未尽到相应义务,故存在过错。
梁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爬到4米脚手架刷油漆时不慎跌落,其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违规作业,亦存在过错。
综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丁某、马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梁某自担30%的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丁某、马某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病历复印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651.43 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油漆工从4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是谁之责?》